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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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珠海市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我市依法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和调整工作,形成了《珠海市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现决定予以发布施行。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主管部门要制定规范的实施办法,按照要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统一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对委托或转移管理、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要求做好事项移交和衔接工作,制定规范的实施办法,加强监督、指导;对本次未列入的属于日常业务(含转报)的事项,主管部门不得再进行审批管理,但也要制定有关配套管理制度,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2010-09-26 | |
| 武汉市消火栓管理规定 为了对消火栓加强管理,有利于及时有效地扑救火灾,保障城镇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消火栓是城市安全配套设施,市规划部门必须将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编制的全市消火栓布局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进行兴建、扩建、改建道路和公共、民用建筑设计,必须包括消火栓设施。 本市城镇公用自来水公司及其他单位主管的水厂(以下简称供水部门)应根据消火栓布局规划设置、迁移消火栓。设置消火栓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公安消防部门应对消火栓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通知供水部门修理。机关、团体、企事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10-10-11 | |
| 无锡市地方志工作规定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地方志工作规定(2010年9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0月8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地方志工作,推动地方志事业持续、有序、健康发展,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方志,包括市、市(县)、区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市、市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2010-10-08 | |
| 石家庄市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为加强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药行业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适用本办法。 凡在下列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一)药品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包装储存、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二)药品经营企业从事采购、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质量管理、调配、销售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三)医疗机构从事药品采购、验收、保管、养护、调配、使用、制剂配制等直接接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2010-09-27 | |
| 石家庄市外地驻石机构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外地驻石机构的管理并提供服务,发挥外地驻石机构在促进本市与外地经济技术协作中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对外地行政机关、部队(不含驻单位的军队代表办公室)、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机构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外地驻石机构,是指本规定 第二条所列单位设立的下列非经营性机构:办事处、联络处、业务代表处、业务代办处等,以下统称办事机构。 对外地驻石机构管理应遵循规范与服务相结合,有利于促进外地及单位与我市及单位之间的经济技术协作与信息交流的原则。 石家庄市商务局是外地驻石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外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2010-09-27 | |
| 石家庄市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实施细则 为规范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工作,科学配置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发挥军队转业干部人才优势,根据《国防法》、《兵役法》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市本级负责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细则执行。县(市)、区负责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本细则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军(警)官和文职干部。 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应遵循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量才适用的原则。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2010-09-27 | |
| 深圳市医患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深圳市医患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五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22日起施行。代市长王荣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深圳市医患纠纷处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四届一百五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了及时、高效解决医患纠纷,遏制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深圳市内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医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10-10-12 | |
| 昆明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的卫生监督管理。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餐饮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2010-09-25 | |
| 荆门市城市临街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临街建筑外立面管理,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临街建筑外立面的改造、维护和利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临街建筑外立面是指位于城市街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外立面。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临街建筑外立面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临街建筑外立面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督促临街建筑外立面管理各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临 | 荆门市人民政府 | 2010-10-20 | |
| 江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为了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由人民政府给予生活救助的制度。 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农村低保工作应当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和其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与家庭赡养扶养抚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 | — | 2010-10-12 | |
|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执行国家、行业标准确保安全生产,以及事故报告、救援和善后赔偿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 | — | 2010-10-14 | |
| 哈尔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消纳,是指按照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相关要求接收、容纳建筑垃圾的过程。 建筑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10-09-14 | |
|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010年8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公布 自2010年9月9日起施行) 为了确定本省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规定 第一款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三 | — | 2010-09-11 | |
| 广东省邮政普遍服务保障监督办法 为了建立和完善邮政普遍服务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保护用户的基本通信权利,维护国家通信与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及监督管理。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本办法所称邮政企业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广东省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省 | — | 2010-10-09 | |
| 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包括省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我省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省属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省直有关部门或省属企业依法出资设立并控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 | — | 2010-09-29 | |
| 甘肃省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核查,促进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诚信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有权对其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是指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本省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审计、验资、评估等相关报告。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主要核查相关审计报告的业务质量,主要包括: (一)评估报告是否真实、客观地反 | — | 2010-09-21 | |
| 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享有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保护动物是指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普及宣传相关野生动物习性和防范知识,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 — | 2010-09-09 | |
| 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城乡建设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 | — | 2010-09-26 | |
| 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为保障本市城镇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和热源企业、供热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城市内核热、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太阳能、污水热、地热等热源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供给的公共采暖用热。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管道井、阀门井(室)、室内管道、计量表器具、散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2010-10-15 | |
| 北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若干规定 为加强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首都国际机场和本市其他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市人民政府和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相关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工作。 市口岸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和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巡查、报告、举报等制度,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 | — | 201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