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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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下列穿越市、县(市)两级行政区域的重要道路、公路及特殊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一)机场高速、绕城高速沿线;(二)长永高速、长益高速、京珠高速、长潭西线高速长沙段沿线;(三)黄花机场及其周边;(四)其他穿越市、县(市)两级行政区域的重要道路、公路及特殊区 | 长沙市人民政府 | 2010-07-15 | |
| 长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的储备,适用本办法。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市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规划、房地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10-07-22 | |
| 西宁市地名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地名的标准化处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地名档案的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一)自然村、路、街、巷等名称;(二)门牌号、建筑物;(三)山、河、湖、泉、峡、沟、滩、草场、林地等名称;(四)工业区、开发区、林场、牧场、矿山等名称;(五)公园、广场、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纪念地、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公共场所和文化体育设施名称;(六)小区、花园、城、 | 西宁市人民政府 | 2010-07-02 | |
|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活动及相应房地产市场管理行为。 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业务活动和结果。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在业务活动中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10-06-08 | |
| 上海市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运营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每秒2米,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米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单位责任) 以大型游乐设施开展经营性运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运营单位)应当按照 | — | 2010-07-23 | |
|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和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户口迁移应当优化人口结构,适度扩张人口规模。迁移入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从宽,迁移入户思明区、湖里区适当控制,迁移入户鼓浪屿从严控制。 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10-06-05 | |
| 青岛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适用本办法。 本市预警信号分为大风、大雾、暴雨、雷电、台风、高温、冰雹、霜冻、道路结冰、暴雪、寒潮、干旱、霾、沙尘暴。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10-06-11 | |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 为推进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科学发展,加快宁波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宁波梅山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实行封闭式管理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港区开发、建设、经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保税港区主要开展货物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增值加工和港口生产经营以及与之配套的金融、保险、代理、理赔、检测、进出口商品展示、大宗商品交易等业务,并根据发展需要拓展 |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10-06-07 | |
| 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测规定 为规范价格监测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和情况的真实、准确、及时,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监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是指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及其成本、市场供求等变动情况进行采集、调查、分析、预测、预警、公布的活动。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适用本规定。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其所属的价格监测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价格监测。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 — | 2010-07-06 | |
|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镇建设档案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城镇建设档案,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建设档案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镇建设档案,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档和其他载体形式的材料。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城镇建设档案工作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 | — | 2010-06-30 | |
| 洛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就近就地安置的原则。本办法的安置对象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需求并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洛阳市人民政府 | 2010-06-09 | |
|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高速公路使用、养护、保护、经营、管理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养护、保护、收费、服务等具体的路政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管理实行统 一、高效、安全和便民的原则。 使用高速公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未采取有效防护 | — | 2010-07-15 | |
| 吉林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办法 为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提高综合经济和社会效益,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以及与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和使用的水泥。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 | — | 2010-07-27 | |
| 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和体检活动的各类医疗机构(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我省境内设置的编制外医疗机构)的管理。 医疗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医疗机构的类别,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分类。 医疗机构实行全行业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实 | — | 2010-07-02 | |
|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安全防范责任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省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制定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方案,明确责任,对国家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实行目标管 | — | 2010-06-20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为本级 | — | 2010-06-21 | |
|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的管理。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耕地开垦和新开垦耕地的地力培育等 | — | 2010-06-17 | |
|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规章在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后的宝安龙岗两区实施有关事项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关于深圳经济特区规章在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后的宝安龙岗两区实施有关事项的决定》已经市政府五届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许勤二○一〇年六月三十日关于深圳经济特区规章在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后的宝安龙岗两区实施有关事项的决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关于扩大深圳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现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于20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10-07-01 | |
| 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目的依据)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监理企业,在蓉投资建设的建设单位,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人员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政府职责)按照属地化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10-06-22 | |
| 鞍山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的工资支付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监督检查及业务指导。建设、规划、国 | 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1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