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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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 为促进和规范规章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工作,保障规章制定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众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参与规章立项、起草、审查、实施等环节并提出意见,行政机关决定是否采纳并及时反馈的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章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工作。 公众在发表意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对党和国家、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进行恶意攻击。 公众参与工作应当贯彻党的群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20-02-01 | |
| 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为规范本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档案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制定政治方面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20-02-01 | |
| 河北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评估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政府规章制定工作应当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立、改 | — | 2020-02-01 | |
| 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 | — | 2020-02-01 | |
| 黄冈市政府立法工作规定 黄冈市政府立法工作规定《黄冈市政府立法工作规定》已经2019年12月1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市政府立法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起草、审查和地方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立法工作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 | 黄冈市人民政府发布 | 2020-02-01 | |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为加强剑江河流域的规划、保护、治理、开发和利用等活动,根据《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剑江河流域为清水江流域在黔南州境内的名称,剑江河流域内集雨面积在2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二级支流具体范围是:一级支流:黄河(又名谷江河)(都匀市斗篷山至斗篷山村青塘河段);边江河(都匀市谷江村一组至谷江村岔河河段);杨柳街河(都匀市沙包堡办事处文德村苦李井至茶园村陆家寨305厂桥河段);摆楠河(都匀市沙包堡办事处黄丰村至茶园村陆家寨桥头堡河段);木表河(都匀市林荫村老熊洞至剑江村尖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2020-01-31 | |
|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 为了有效管控安全生产风险,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全面排查、综合管控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负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 | — | 2020-02-04 | |
|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单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单建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本办法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县级 | — | 2020-02-04 | |
| 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 为了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发生,提高自然灾害风险综合防治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监控、防御和监督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和草场火灾等。 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全面排查、综合防治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属地为主的工作机制。 自然 | — | 2020-02-04 | |
| 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动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化建成区的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资源化利用等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修缮、装饰装修房屋以及道路、桥梁、绿化、水务等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前款规定的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 | 徐州市人民政府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