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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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运行、供水水质、服务质量等监督管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保护和取用地下水水井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卫生的监督管理工 | 郑州市人民政府 | 2020-01-17 | |
| 郑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有效收集、保护和利用城乡建设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接收、保护、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市城乡建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其所属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具体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 郑州市人民政府 | 2020-01-17 | |
| 郑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促进办法 为了促进科技资源共享,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使用效率,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及促进,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指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单台(套)原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特殊功能且原价值10万元以上的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本办法所称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是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拥有者),将其拥有的大型科学仪器 | 郑州市人民政府 | 2020-01-17 | |
| 郑州市公墓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墓,包括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墓地。经营性公墓是指有偿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的公共墓地。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土葬区为本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的公共墓地。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经营、使用公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在火葬区,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经营性公墓。在土葬区,应有计划地建立公益性墓地。 建立公墓应贯彻节约用地和移风易俗的原则。建立公墓实行总量控制。 市民政部 | 郑州市人民政府 | 2020-01-17 | |
| 郑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相关的理论知识或者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拖拉机除外)驾驶员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 | 郑州市人民政府 | 2020-01-17 | |
| 郑州市龙湖水域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龙湖水域保护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发挥龙湖水域综合生态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龙湖水域保护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龙湖水域保护区,是指位于郑东新区管辖区域内的龙湖、龙子湖、象湖、如意湖、莲湖及相连的河、渠等龙湖水域和湖心岛、环湖等有关区域。龙湖水域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龙湖水域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利用、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 | 郑州市人民政府 | 2020-01-17 | |
| 郑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节能运行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降低建筑物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从事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 | 郑州市人民政府 | 2020-01-17 | |
| 郑州市市区暂住人口登记办法 为规范暂住人口登记,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提高社会管理的决策水平,根据《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没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到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上街区)暂时居住的人员。寄养寄读、探亲访友、出差、就医、旅游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外国人、无国籍人和港、澳、台同胞、侨胞在本市市区的暂住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暂住人口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坚持便民、高效的原则。 市、区(不含上街区,下同)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 | 郑州市人民政府 | 2020-01-17 | |
| 郑州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由本机关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以查明事实的活动。 本市市级及其以下行政机关和听证人员、听证参加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 | 郑州市人民政府 | 2020-01-17 | |
| 郑州市依法行政监督实施办法 为加强依法行政监督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监督,是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评议考核和监督检查等活动。 本市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依法行政监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并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推进情 | 郑州市人民政府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