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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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通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国务院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 | — | 2020-01-06 | |
| 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全力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和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全面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本办法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坚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营 | — | 2019-12-31 | |
| 蚌埠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等活动。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交通信号、视频监控、路灯、广播电视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线、军事专用管线、输油管道、危险化学品管道等建设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蚌埠市人民政府 | 2020-01-02 | |
| 黄冈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办法 黄冈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办法《黄冈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外的村(社区)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 | 黄冈市人民政府发布 | 2020-01-01 | |
| 厦门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涉及的相关公共安全管理活动。前款所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除用于执行军事、警察和海关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具体范围由市公安机关划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调整。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公共安全信息共享和协作联动机制,协调解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20-01-03 | |
| 山西省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程序,落实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是指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对企业重大决策,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决策程序以及执行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无论责任人是否在岗、离岗或者退休,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 | — | 2020-01-03 | |
| 山西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遵循精简、统 一、效能、便民的原则,创新体制机制、坚持审管分离、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机制,建立行政审批服务联席会议 | — | 2020-01-03 | |
| 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为保障在校学生和教职工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程控制、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社会共治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学校 | — | 2020-01-01 | |
| 潍坊市市区公共自行车系统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公共自行车系统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完善城市公共自行车服务,方便市民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公共自行车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自行车系统,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具有公益性的自助式自行车租赁服务系统。 公共自行车系统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市场运作、便民惠民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市区公共自行车系统发展,在城市规划、用地供给、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给予保障。市区公共自行车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所需经费列入财 | 潍坊市人民政府 | 2019-12-31 | |
| 遵义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适用本办法。属于市政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隔离带、道路护栏,按照市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立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设施及其专用供电、通信管网、支撑 | 遵义市人民政府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