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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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管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华侨、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外国人在本区的殡葬事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殡葬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人口稠密和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火葬区和 | — | 2008-04-11 | |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将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如下: 一、对公民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罚款属于“较大数额罚款”。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2008-03-26 | |
| 西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为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天气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雪、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 | — | 2008-03-26 | |
| 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 第—章 总则 为了规范冬虫夏草(以下简称“虫草”)采集秩序,维护、改善草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采集虫草、管理采集活动、保护虫草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依法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规范采集和促进农牧民增收的原则,对虫草采集活动实施管理,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自治区各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虫草采集管理、虫草资源保护工作。 虫草 | — | 2008-03-26 | |
| 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为规范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及管理,发挥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功能与示范作用,确立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及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主体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技术中心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技术中心是指:在全省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中建立的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行业技术经济组织。技术中心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中心。 设立技术中心应当坚持遵循国家 | — | 2008-04-07 | |
| 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测绘成果管理,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保证测绘成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提供、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及其相关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 (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及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所进行的天文测量 | — | 2008-04-03 | |
| 山东省渡运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渡运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沿海、内河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和利用渡船、浮桥以及其他设施从事经营性运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依法纳入港口管理的渡运码头,不适用本办法。 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渡运的行业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渡运管理工作。港航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相应的渡运管理职责,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对渡运安全实行 | — | 2008-04-10 | |
| 钦州市储备粮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钦州市本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市储备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从事和参与市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市储备粮的管理实行直接管理体制。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和市相关部门应当对市储备粮管理予以支持和协助。 应当严格市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市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 钦州市人民政府 | 2008-04-18 | |
| 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 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工作,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征地)适用本办法。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市征地工作,其所属的市征地事务机构受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负责统一征地的事务性工作。市劳动保障、财政、公安、建设、房地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相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 | 合肥市人民政府 | 2008-03-26 | |
| 合肥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有线广播电视管理,维护有线广播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有线广播电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活动。 市、县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管理工作,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机构根据政府授权具体负责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营管理及日常维护工作。规划、建设、房产、价格、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线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小区、居住及公共 | 合肥市人民政府 | 2008-04-21 | |
| 甘肃省文物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为有效防范文物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严肃追究文物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文物重大安全事故是指: (一)省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被盗、火灾、水毁、倒塌或者人为损毁的; (二)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严重被盗、重大火灾、大面积水毁、倒塌或者在范围人为损毁的; (三)文物收藏单位发生一级文物、2件以上二级文物或者5件以上三级文物被盗、损毁、灭失的; (四)未经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法进行考古勘探、发掘,或者虽经批准但不 | — | 2008-04-18 | |
| 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交通路网完好畅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 — | 2008-04-07 | |
| 大连市市区内房地产交易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 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国家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大连市关于加强市区内开发建设用地管理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类房地产进行转让、出租的,除本办法 规定外,均须缴纳土地收益金。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土地收益金:(一)按市政府规定须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款的;(二)单位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向职工出售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08-03-31 | |
| 大连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为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酒店式公寓等计时休息形式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为旅馆)。 市及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 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具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营场所;(二)经营场所与所属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隔离;(三)客房与旅馆内的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08-03-31 | |
| 重庆市预防和控制四害管理规定(修订) 为预防和控制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传播疾病,保障人体健康,根据《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控制四害以及有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统一管理、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 市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全市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区县(自治县)爱卫办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控制四害的日常管理工作。 卫生、市政、建设等有关部 | — | 2008-04-03 | |
| 本溪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加强建筑节能管理,节约能源,提高人居质量,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以非粘土材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具有节能、节土、环保等功能的建筑墙体材料。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规划、设计和建造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应用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降低建筑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我市新型墙体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2008-04-20 | |
| 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天安门地区的社会秩序,加强对天安门地区的综合管理,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天安门地区是指东起国家博物馆东侧,西至人民大会堂西侧路(不含西侧便道),南起正阳门箭楼南侧便道,北至故宫午门的区域。 北京市人民政府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做好天安门地区的管理工作。公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天安门地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对有关行政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的监督检 | — | 2008-03-31 | |
| 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 为防止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入侵和传播蔓延,保护首都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全市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各区(县)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市和区(县)林业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林检机构),负责执行林业植物检疫任务。 本市农业、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邮政等有关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职责分 | — | 2008-04-22 | |
|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区( | — | 2008-04-10 | |
| 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受让方)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 | — | 2008-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