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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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下同)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对行政执法案件的投诉。 法制工作机构内应设立行政执法投诉电话,并将电话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投诉: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未履 | — | 2008-03-24 | |
| 西藏自治区鼠疫防治办法 鼠疫是甲类烈性传染病,对人类危害严重。为预防与控制鼠疫,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西藏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西藏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防治鼠疫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疫情发生时,卫生、公安、武警、农委、财政、民政、交通、民航、商业、经贸、邮电、宣传、教育、驻军和群众团体,应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密切合作,共同扑灭。 自治区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鼠疫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区各级鼠疫防和卫生防疫机构是防治鼠疫的专业力量。 防治鼠疫要依靠和发动群众,贯彻“顶防为 | — | 2008-03-14 | |
|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 为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自然保护为目的,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特地、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适用本办法。 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矿藏、水域、森林、草原和野生动植物等一切自然资源,不分权属,均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保护、管理和利用。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 — | 2008-03-25 | |
| 西藏自治区实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办法 为了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相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是法定的行政区域界线。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 — | 2008-03-25 | |
| 西藏自治区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前述企业以外的股份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城镇非股份制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办法,另行规定。 自治区和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 | — | 2008-03-25 | |
| 西藏自治区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细 则 为了加快提高我区各族人民的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十五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对丧失学习能力者的鉴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方面分工协作,制订本辖区内的扫除文盲规划,并按规划的要求完成扫除文盲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推动扫除文盲工作。 基层单位的扫除 | — | 2008-03-17 | |
| 西藏自治区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保持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 自治区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 | — | 2008-03-24 | |
| 西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离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暂行办法 统筹范围及对象 l、国营企业(含驻内地企业)中的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 工人;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含驻内地单位)中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 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我区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含驻内地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驻我区的中央直属单位和军队系统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集体所有制(含驻内地)单位中的全民所有制职工。 第二条 统筹项目 1、离休工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2、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 3、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各项补助、补贴。指:生活补助费、副食品价 | — | 2008-03-14 | |
| 西藏自治区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西藏社会安定,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矿山重大安 | — | 2008-03-25 | |
| 西藏自治区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为及时了解掌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保证政令的畅通,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下达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项目。各负责实施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各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应按照报告项目的要求,按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 — | 2008-03-24 | |
| 西藏自治区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办法 为了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有效制止乱罚款,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依照行政处罚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开办代收罚款业务的代收机构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代收机构应在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为当事人缴纳罚款提供方便。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商上一级中国人民 | — | 2008-03-25 | |
| 西藏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区的地名管理工作,适应区内外交往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涉及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地名档案的管理等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办法所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泉、瀑布、沙滩,以及地形区、关隘、自然保护区等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凡属本自治区管辖范围内的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名称;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农林牧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牌 | — | 2008-03-24 | |
| 西藏自治区城市消防规划编制与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消防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城市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编制、实施城市消防规划,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消防规划,是指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消防专项规划篇章和单独编制的消防专业规划,是对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所编制的规划。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装备等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 | — | 2008-03-25 | |
| 西藏自治区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保障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科学研究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造、保管、使用和拆迁测量标志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量标志,是指建造在地上、地下和建筑物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和在测量中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永久性测量标志包括:各等级三角点、卫星定位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天文点、重力点、水准点、形变监测点、界址点的觇标、 | — | 2008-03-25 | |
| 西藏自治区《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 为了妥善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深化企业改革,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安置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的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主管部门调剂安置和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 富余职工余缺调剂,采取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和职工自行联系相结合,劳动就业服务部门牵线搭桥等办法进行。 企业之间调剂职工,可以办理正式调动,也可以采取临时借调等灵活办法。借调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由双方企业与职工本人在劳动合同中商定。 企业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企业 | — | 2008-03-14 | |
| 深圳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深圳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八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许宗衡二○○八年三月二十日深圳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四届八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促进保安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提高社会安全防范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内从事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人力护卫,押运守护,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安装、保养、维修或者提供安全咨询等保安服务活动,适用本办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08-03-20 | |
|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投资。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计价依据、程序和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 | — | 2008-03-17 | |
| 洛阳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火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位于或者进入火车站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火车站地区,是指以洛阳火车站广场为中心,东至联络路,西至纱厂北路,北至陇海铁路线南侧(铁路部门管辖区域除外),南至春晴路。 洛阳车站地区管理处负责火车站地区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并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火车站地区有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铁路部门依法做好管辖区域内的治安、公共卫生等工作,并配合洛阳车站地区管理处做好火车站地区地方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 | 洛阳市人民政府 | 2008-03-21 | |
| 江西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 为了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救助工作协调机制,采取积极措施,依法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 | — | 2008-03-22 | |
| 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进城务工和在乡镇企业就业的户籍在农村的劳动者。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合理引导的原则,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将农民工及其随带配偶、子女的就业、教育、医疗等纳入当地公共服务和管理范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公安、教育 | — | 2008-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