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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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促进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建设和保护无线电监测设施,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协助和配合市无 | — | 2019-11-19 | |
| 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保障港珠澳大桥和过往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的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船舶包括浮动设施。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港珠澳大桥通航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有关港珠澳大桥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港珠澳大桥管理单位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港珠澳大 | — | 2019-11-15 | |
| 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本市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地下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19-11-14 | |
| 广州市南越国遗迹保护规定 为加强对南越国遗迹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南越国遗迹的保护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南越国遗迹包括南越国宫署遗址、南越王墓、南越国木构水闸遗址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南越国遗迹的保护范围以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范围为准。南越国遗迹的建设控制地带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的范围为准。南越国遗迹建设控制地带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等控制要求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 市文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19-11-14 | |
| 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下称《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许可的实施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本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指导。 本市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结合本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应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按《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19-11-14 | |
| 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19-11-14 | |
| 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协议,包括以下类型:(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担保、物业管理等合同;(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海域、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19-11-14 | |
| 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租赁用于居住的房屋及相关人员实施信息登记、治安防范、法治宣传等治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租赁住房治安管理工作遵循源头预防、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治安管理工作,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和人员,组织实施租赁住房治安防范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维护租赁住房治安秩序。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住房治安管理工作,其主 | — | 2019-11-16 | |
| 宁波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 本办法所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市和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包括台风、大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霜冻、道路结冰、冰雹、高温、干旱、雷电、大雾、霾等十四类 |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19-11-15 | |
| 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和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户外场地等城市空间或者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载体,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或者投映等方式,设立户外展示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 | 株洲市人民政府 | 2019-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