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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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亳州市养犬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收容、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基层及社会组织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养犬管理作为创建文明城市和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 | 亳州市人民政府 | 2021-12-27 | |
|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应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公正廉洁,自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系统行政执法资格认证 | — | 2021-12-28 | |
| 淮南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二次供水管理,保障生活饮用水需求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淮南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水质监测、安全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经管道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用于保障二次供水水质、水压而设置的设备、管线,包括贮水池(箱)(含高位、中位、低位水箱)、泵房、水泵机组及附属设施(含水 | 淮南市人民政府 | 2021-12-28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重视地方志工作机构、队伍、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 财政、人 | — | 2021-12-28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工作,提高地震灾害的防御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以下简称重点防御区),是指未来十年或稍长一段时间内,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危险或者受破坏性地震影响,可能造成严重灾害损失,需要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并按照法定程序确定或者批准的区域。 在自治区重点防御区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应急救援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 — | 2021-12-28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监测规定 为了加强价格监测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和公布的宏观经济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重要商品、服务的种类依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种类确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重要商品、服务的种类予以补充。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活动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测工作的 | — | 2021-12-28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为保障农村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切实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自治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坚持保障基本生活、分类施保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教育、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残联等社会团体、有关金融机构,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农村最低生活 | — | 2021-12-28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和管理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了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学技术等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等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消)雨雪、防雹、防霜、消雾、森林草原防(灭)火等目的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 | — | 2021-12-28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 为规范市场中介组织(以下简称中介组织)的行为,提高中介组织的服务质量,保障市场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市场中介服务,对中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设立,接受市场主体委托,有偿提供鉴证性、代理性、信息性等服务的下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提供鉴定、审计、评估、检测、检验、公证、认证等鉴证业务的鉴证性服务组织; (二)提供法律事务、招投标、工商登记、专利、商标、税 | — | 2021-12-28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保证和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预防和纠正行政许可过错行为,保护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或不当实施行政许可,损 | — | 2021-12-28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监督办法 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严格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的活动,适用于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行政许可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高效以及内部监督与外 | — | 2021-12-28 | |
| 铜陵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保障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维护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住宅的装饰装修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 铜陵市人民政府 | 2021-12-28 | |
| 西藏自治区村务公开办法 为了健全村务公开制度,规范村务公开活动,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活动,适用本办法。 村务公开接受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坚持村民主体地位,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坚持全面、真实、公开、透明、及时的原则,依照法定内容、程序、时间和形式,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乡(镇)人民 | — | 2021-12-27 | |
| 西藏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震预警工作的管理,有效发挥地震预警作用,防御或者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系统规划与建设、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置、监督管理与保障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在破坏性地震波到达可能遭受破坏的区域前,利用地震监测和信息传输设施设备及相关技术,向该区域提前发出地震警报信息的行为。 地震 | — | 2021-12-27 | |
| 西藏自治区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活动,保障电话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信息安全,促进通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电话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下同)等入网手续时,电话用户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有效证件电信业 | — | 2021-12-27 | |
| 西藏自治区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 为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促进行政机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裁量权(以下简称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种类、标准、幅度和时限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 | — | 2021-12-27 | |
| 西藏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办法 为了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保护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预防、检疫、除治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产生危害的病原微生物、动物和植物。 本办法所称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是指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野生花卉和其他林业植物,木材、竹材、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 | — | 2021-12-27 | |
| 西藏自治区水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促进水文事业发展,发挥水文工作在水资源管理、防灾减灾和水生态保护中的作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警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与环境的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文基础 | — | 2021-12-27 | |
| 西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安全管理活动。 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路地联治的原则,建立健全行业监管与属地监管相结合、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监督机构)负责铁路安全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危害铁路运输 | — | 2021-12-27 | |
| 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条件,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取得《西藏 | — | 2021-12-27 | |
| 西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 | — | 2021-12-27 | |
| 浙江省《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将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宣传培训、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应用、能源审计等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和有 | — | 2021-12-27 | |
| 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测绘成果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应用与共享,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生产、处理、汇交、保管、提供、获取、利用、销毁,以及质量监督管理、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鼓励和支持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共享和交换制度以及运行机制。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工作的 | — | 2021-12-27 | |
| 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设置、使用、拆迁、保管、维护、维修和其他与测量标志相关的活动。 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永久性测量标志占用的土地拥有永久使用权。永久性测量标志占用土地的具体程序,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以下称省测绘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并具体负责 一、二等测量标志的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 | — | 2021-12-27 | |
| 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具体范围按照《条例》 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商务、文化、体育、教育 | — | 2021-12-27 | |
| 浙江省地理国情监测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理国情监测管理,规范地理国情监测活动,促进地理国情监测成果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理国情监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地理国情,是指地形地貌、地表覆盖、水域、交通、建筑物(构筑物)等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的空间分布、位置、面积、特征及其相互关系。 本办法所称的地理国情监测,是指运用测绘、遥感等空间信息技术和其他相关技术,对地理国情进行动态监控、观测和统计分析,反映和评价自然资源、生 | — | 2021-12-27 | |
| 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规范地图市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印刷、出版、引进、展示、登载地图,或者生产、销售绘有国界线、省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产品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以及地图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地图、 | — | 2021-12-27 | |
| 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渡口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所有渡口及与渡口安全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个人。 本办法所称渡口,是指设于河流、湖泊、水库、沿海邻近岛屿间专供渡运人、货、车的场所及设施,包括渡运所需的场地、道路、水域、码头、渡船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渡口分为三类: (一)设于市镇港埠、渡运量较大的渡口为交通渡; (二)设于乡村或者集镇的渡口为乡镇渡; (三)设于企事业单位专用场所或者旅游风景点的渡口为专用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 — | 2021-12-27 | |
| 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为了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满足公众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设立的,收集、整理、保存、开发、应用文献信息资源,服务于公众的公益性机构。 本办法所称文献信息资源,是指图书、期刊、报纸、视听资料、电子媒体等出版物及网络信息资源。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规划、建设、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 — | 2021-12-27 | |
| 浙江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维护国家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是指国家安全机关通过行政管理措施以及技术手段预防和打击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的窃取、刺探国家秘密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强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督促国家安全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 | — | 2021-12-27 | |
| 浙江省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 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县(市,下同)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租赁活动。 除房地产开发项 | — | 2021-12-28 | |
|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提高机关事务管理法治化水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统筹配置资源。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明确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对机关事务管理 | — | 2021-12-27 | |
| 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保障基础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活动及其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 基础测绘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安全、促进应用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并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 | 2021-12-27 | |
| 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 为了加强节能管理,规范节能监察工作,保障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活动。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能源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能源监察机构)依法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对违法用能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能单位, | — | 2021-12-27 | |
| 浙江省口岸管理和服务办法 为了规范口岸管理,优化口岸服务,保障口岸安全高效运行,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口岸,是指依法设立在港口、机场、车站或者跨境通道,供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国(关、边)境的特定区域。 本省行政区域内口岸开放管理、通关服务优化、口岸运行保障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口岸管理要求,统筹推进本省口岸建设和发展。 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口岸管理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工作。口岸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 | 2021-12-27 | |
| 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林权流转和抵押行为,维护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是指除国有林地、林木以外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流转是指林权权利人将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不包括依法征收或者征用致使林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抵押是指林权 | — | 2021-12-27 | |
| 浙江省民用机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民用机场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运营和正常秩序,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含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下同)的规划、建设、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以及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民用航空的行业监督管理由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及其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和民用机场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将民用机场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督 | — | 2021-12-27 | |
| 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以下简称农村审计)是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资产负债、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对提取、管理、使用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进行的专项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审计工作。 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中小企业、行政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农村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农村审计工作。 农村审 | — | 2021-12-27 | |
|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营造舒适宜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符合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 | — | 2021-12-27 | |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进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发展的决定 为了推进舟山群岛新区的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的批复》(国函〔2011〕77号)精神,现就涉及舟山市的有关行政审批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发展的需要,以依法交办、委托等方式,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由舟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具体承办,增强舟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对舟山群岛新区的建设发展给予积极支持。 二、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就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 — | 2021-12-27 | |
| 浙江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 为了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交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防交通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防交通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防交通经费除中央安排外,由地方、部门和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承担。 县级以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交通工作。 铁路、公路、水路、航空、邮电通信、海洋与渔业等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的国防交通工作。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交 | — | 2021-12-27 | |
| 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 为了规范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和依法设立的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以下统称农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办法 | — | 2021-12-27 | |
| 浙江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 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了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实施无 | — | 2021-12-27 | |
| 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收费公路的安全和畅通,维护收费公路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费公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包括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发展应当以非收 | — | 2021-12-27 | |
| 浙江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正确处理水上交通事故,保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上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通航水域发生的碰撞、触碰、触礁、浪损、搁浅、火灾、风灾、爆炸、自沉、操作性污染等引起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水域环境污染的事件。 交通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其认定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 | — | 2021-12-27 | |
| 浙江省文化馆管理办法 为加强文化馆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群众文化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文化素质,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化馆,是指政府设立、向公众开放,组织开展、指导、辅导、研究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并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包括省、市文化馆(群众艺术馆)和县(市、区)文化馆。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文化馆的设立、规划、建设、使用及监督、管理。 文化馆工作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 — | 2021-12-27 | |
|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照《条例》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 | — | 2021-12-27 | |
|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发展和利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野生植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我国野生植物。 野生植物资源实行严格保护、积极发展和合理利用的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 | — | 2021-12-27 | |
|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应当遵循资源共享、有效利用、公正规范的原则。 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做好 | — | 2021-12-27 | |
| 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 为了加强综合治水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综合治水,是指以治污水为主,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等共同推进的治水工作。 综合治水(以下简称治水)工作坚持科学决策、统筹协调、社会参与、长效管理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治水规划或者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强化工作保障和责任落实,并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处理治水工作重大问题。流域 | —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