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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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使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使人防工程保持良好状态,发挥其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并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人员、物资和装备等掩蔽而单独修建或者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地面附属设施和城市发展建设中按照人民防空要求修建的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维护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人防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应当坚持平时和战时相结合、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06-11-04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提高城市供热、供水、供气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供水、供气(以下简称供热、水、气),用热、用水、用气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供热、水、气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供热、水、气的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水、气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机构承担。 城市规划、财政、 | — | 2006-11-22 | |
|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为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本规定规定的职责,开展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保障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民族团结、保持社 | — | 2006-11-10 | |
|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 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建筑间距以遮挡建筑遮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2006-11-06 | |
| 沈阳市城市除雪规定 为加强城市除雪管理,确保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环境整洁,根据《沈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市城市除雪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区域负责制。市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除雪工作的主管部门。市除雪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成立除雪指挥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除雪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除雪工作。 市、区、县(市)除雪指挥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2006-11-06 | |
| 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目的和依据) 为了防止医疗废物处理对环境造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及相关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活动。 (管理部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本市范围内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本市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 | — | 2006-11-02 | |
| 陕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为了实施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 (二)政府供养为主; (三)动态管理; (四)公开、公平、公正。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上报和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公示上报和日常生活照料工作 | — | 2006-11-02 | |
| 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为了促进我省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色,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或者部分来自本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 | 2006-11-10 | |
| 洛阳市档案管理规定 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加强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保护档案的义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编制、配齐人员、建设档案馆库等设施,将档案事业和重点档案保护、抢救、征集、征购等所 | 洛阳市人民政府 | 2006-11-01 | |
| 洛阳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方便人民群众,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公厕的规划、建设及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在道路两旁或者公共场所等处建造、设置的供公众使用的厕所。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厕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城市规划、财政、物价、园林、公用、交通、工商、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爱国卫生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厕的规划、建设 | 洛阳市人民政府 | 2006-11-12 | |
| 湖北省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办法 为做好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是指对地方应纳入国防动员范围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与国防有关的科学技术成果等资源情况进行的统计调查。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统一领导全省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专业办公室负责统计调查的具体工作。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及其专业办公室负责 | — | 2006-11-30 | |
| 湖北省地震监测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对地震监测活动的管理,提高地震监测能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建设和管理,地震监测信息的收集处理以及全省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级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地震监测 | — | 2006-11-23 | |
| 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 | — | 2006-12-08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自治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 | — | 2006-11-29 | |
| 成都市社会旅馆管理办法 (目的依据)为加强对社会旅馆的管理,规范社会旅馆经营行为,提高社会旅馆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社会提供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的住宿环境,根据《四川省旅游条例》、《成都市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社会旅馆,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旅游星级饭店以外向社会提供有偿住宿的饭店、宾馆、酒店、招待所、度假村、旅店、旅社等。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旅馆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管理主体)市和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社会旅馆的行业管理;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社会旅馆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06-11-18 | |
|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 (目的依据)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离退休以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适用范围:(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06-11-18 | |
|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目的依据)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的单位、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主管部门)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价格形式)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下列机动车停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06-11-06 | |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办法 为了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内各项建设活动依法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在业务上受市规划管理部门领导,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亦庄新城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修订开发区总体规划,经市规划 | — | 2006-12-05 | |
|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声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 — | 2006-11-27 | |
|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雇)工。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财政、地税、人口计生、卫生 | — | 2006-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