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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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 为规范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纠正和查处社会保险欺诈行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欺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管理服务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反欺诈,是指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欺诈行为进行防范和查处。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部门,是指社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2006-01-16 | |
| 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 1、引言1.1为规范城市容貌,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1.2城市的道路系统、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化、户外广告、招牌、照明、水域等容貌,应当符合本规定。 2、道路系统2.1本规定所指道路系统包括车行道、人行道、桥梁、人行地道、道路附属设施、停车场。2.2城市道路2.2.1本规定按城市容貌要求将城市道路划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道路为城市主干道和重要景观道路,B级道路为城市次干道和城市新区景观道路,C级道路为城市街巷区道路。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 | 长沙市人民政府 | 2005-12-23 | |
| 武汉市城镇除害工作管理规定 为了有效地消杀老鼠、苍蝇、蚊虫、蟑螂、臭虫等有害生物,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的除害工作管理,适用本规定。 除害工作管理应当坚持集中统一除害与单位、居民平时自行除害相结合,发动职工、居民除害与组织专业服务机构除害相结合,治理环境、控制有害生物孳生条件与直接消杀有害生物相结合的原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06-01-01 | |
| 无锡市档案资料征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档案资料征集办法(2005年12月19日无锡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12月26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自2006年2月1日施行) 为了加强征集流散在社会上的档案资料,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档案资料,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文化、宗教等社会活动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2005-12-26 | |
| 无锡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9日无锡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12月26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自2006年4月1日施行) 为了加强对除四害工作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四害是指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除四害工作,坚持群众动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科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2005-12-26 | |
| 乌鲁木齐市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管理办法 2006-01-1212:45:12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防止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维护林业和园林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本办法所称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林木种子和园林植物正常生长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病、虫、杂草等有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2006-01-12 | |
| 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等建筑活动的各方,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等业务的发包、承包以及中介服务等交易行为和场所。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项目,法律、法规、规章对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05-12-30 | |
| 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 为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对城市房屋的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白蚁危害地区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白蚁危害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后确认。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在政策、经费上给予必要的保障。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 2006-01-06 | |
| 沈阳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为加强中、小学校用地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用地的保护管理。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用地,是指学校的土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各种建筑物与固定设施、运动场所、绿化区域以及配套的生活设施、生产实习建筑等使用的土地。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用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发展和改革、规划、城建、建设、房产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用地的保护工作。市和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2006-01-13 | |
| 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及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 | — | 2006-01-08 | |
|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为推动投资体制改革,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国外贷款项目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属于《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中所列的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 | — | 2006-01-12 | |
| 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 为了调整能源结构,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农业生产,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济南、枣庄、泰安、济宁、临沂、德州、聊城、菏泽八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根据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其他行政区域内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 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推广使用区域)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及进行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军队特需、国家储备和特种储备用油,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按照国家标准、用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 | — | 2006-01-07 | |
| 宁波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和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公园绿地、河道、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本办法所称照明设施 | 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 | 2005-12-16 | |
| 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自治区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自治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自治区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级储备粮,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从事和参与自治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自治区级储备粮。 自治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 | — | 2006-01-20 | |
| 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过程问责与结果问责并重的原则。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省重点国有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重点国有林区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 | — | 2005-12-30 | |
|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为保障农业机械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农业机械 | — | 2006-01-05 | |
| 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 为保障和促进我省电力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规划与建设,适用本规定。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订,并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贯彻节约用地和环保原则,符合国家及电力行业标准和技术规程、规范,并与本省电力负荷的增长幅度相适应。 电力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省电力发展规划;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符合本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 — | 2006-01-05 | |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和规范行政执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改善行政执法,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推进依法行政和促进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创新和规范行政执法作如下决定: 一、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执法理念 (一)树立“人本执法”理念。行政执法必须体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特别注重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注重维护和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二)树立“公正执法”理念。行政执法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不 | — | 2005-12-20 | |
|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委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房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代表,法律、金融和住房等方面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在管委会中,中央国家机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和 | — | 2006-01-06 | |
| 北京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优待。 具有本市户籍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由本市负担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 | — | 2006-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