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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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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为规范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制定和建设、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
2021-12-27
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办法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规范渔业捕捞行为,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管辖海域和国家授权由本省实施渔业管理的水域(以下统称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省对渔业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 渔业捕捞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捕捞许可工作的领导,督促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渔业捕捞许可,
2021-12-27
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县(市、区)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关)通过委托方式,依法将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事项,委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综合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文
2021-12-27
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遵循节约优先、合理利用、规划引导、市场配置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实施统一组织、领导,决定土地利用重大事项,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目标以及考核评价体系,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纳入政府年
2021-12-27
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
为加强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保障通信网络安全畅通,提升通信服务水平,促进通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适用本规定。 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和保护适用《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通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处
2021-12-27
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水产种苗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提高水产种苗质量,促进水产养(增)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水产种苗,是指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实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苗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进出境水产种苗的检验、检疫管理,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
2021-12-27
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
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权益,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对资源保护、开发与经济建设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向国家汇交的地质资料,其汇交、保管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本办法
2021-12-27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消防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等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
2021-12-27
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
为了促进农业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业废弃物,是指在种植业、畜牧业生产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食用菌种植废弃物、废弃农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含畜禽养殖小区,下同),是指畜禽存栏数量达到省人民政府规定规模的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
2021-12-27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领导,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计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对象以及销售价格等。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及家庭的收入
2021-12-27
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活禽交易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城镇内的活禽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活禽交易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鸽、鹌鹑等供食用的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市场,是指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经营门店(直销点)、农贸市场的活禽交易区等零售市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统筹规划活禽交易市场和定点屠宰厂(场)等建设,支持、引导禽类产品冷鲜供应服务体系的
2021-12-27
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为了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经依法认定的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经依法认定的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政府主导、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将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经费列入同
2021-12-27
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视听载体,是指固定在广场、建(构)筑物内外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向公众日常播放节目的视听显示装置,仅发布广告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外。 设置公共视听载体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雷安全、建筑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实施监
2021-12-27
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耕地质量管理,增强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农用地,具体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是指耕地地力和环境、基础设施水平以及对农作物的适宜性等综合因素的优劣程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耕地质量保护,增加资金投
2021-12-27
浙江省肥料登记和使用办法
为了规范肥料登记和使用,保障肥料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肥料的登记、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肥料工作的管理,增加资金投入,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促进肥料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肥料登记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肥料管理有关的工作。 肥料生产企业生产下列肥料产品,应当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肥料登记: (一)有机肥料、配方肥
2021-12-27
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控制和减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和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工程(以下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 一、质量至上、管理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属地管理、行业监管、从业
2021-12-27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住房困难标准的,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的一定比例确定,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城镇居民低收
2021-12-27
浙江省城市交通管理若干规定
为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城市交通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建设和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城市应当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结构协调、安全高效的综合交通体系。 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交通发展的责任主体。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市交通特点,统筹城市发展和交通设施规划建设,平衡交通供求,优化设施利用,加强城市交通一体化管理。 城市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较大规模城市应当积极发展
2021-12-27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为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保证供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环境保护、卫生、城市规划、质量技监、国土资源、水利、经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
2021-12-24
西藏自治区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为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医疗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感染性、病理性废物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
2021-12-27
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并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工作,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影响文物消防安全的非文物建筑物
2021-12-27
日照市海上旅游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海上旅游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海上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管辖海域内借助船舶、海上游乐设施等开展观光娱乐、休闲海钓、体育经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船舶,包括旅游客运船舶、游艇、休闲海钓渔船、体育运动船艇等。本规定所称海上游乐设施,是指在海上运行、承载游客在海上娱乐的载体,包括摩托艇、飞伞、潜水器、人工划船、脚踏船、碰碰船、水上自行车等。 海上旅游安全管理工
日照市人民政府2021-12-24
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经贸、建设、水利、交通、教育、国土资源、信息产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
2021-12-24
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
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拥军优属及有关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抚恤优待对象纳入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拥军优属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市、县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协
2021-12-24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层级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各级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执法和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
2021-12-24
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依法公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为查清案件事实,直接听取听证参加人对案件事实、证据、依据等问题所作的陈述、辩论等的审理方式。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统称听证机关)依法组织的听证。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参加人。 当事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
2021-12-24
辽宁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保障残疾人等有特殊需要的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和实施无障
2021-12-24
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安全,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功能和提供公益性、社会性服务为主要目的,在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的区域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木、林地及纳
2021-12-24
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适用本办法,但城市市区的除外。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并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财政、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森林防火的相关工作。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2021-12-24
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取水审批和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除《国务院条例》 第四条规定情形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均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2021-12-24
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桥涵、隧道和渡口。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使用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县级管理、建管养并重、协调发展的原则。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当地国
2021-12-24
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
2021-12-24
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为了奖励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科学技术奖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2021-12-24
辽宁省军事设施保护实施细则
为了保护军事设施安全,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以下简称《军事设施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军事设施保护有关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 保护军事设施安全,维护国防利益,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共同职责,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
2021-12-24
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我省行政区域内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地震基本烈度6度)以上区域的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下同),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实施抗震设防。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 省、市、县(含县级市、
2021-12-24
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我省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我省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在我省管辖海域以外从事前款规定活动,造成我省海域污染或者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执行。 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节约和保护优先、陆海统筹、综合治理、自然恢复为主、损害担责的原则。 开发利用
2021-12-24
辽宁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
为了及时有效应对海上突发事件,规范海上搜寻救助活动,保护生命安全和海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我省海上搜寻救助(以下简称海上搜救)责任区域内从事海上搜救和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上搜救,是指船舶、设施、航空器和人员在海上遇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或者海域污染等突发事件时,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救助遇险人员生命和控制海域污染等危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海上搜救责任区域,是指国家划定的由我省承担海上搜救责任的海域。 海上
2021-12-24
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为了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章,是指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依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 省政府规章的备案,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解释等实施对社会管理的文
2021-12-24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一)在市场监督管理、民政、机
2021-12-24
辽宁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管理活动。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交通、商业、建设、环保、物价、土地、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以及其
2021-12-24
辽宁省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办法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公共场所举办下列大型社会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比赛、表演、游园、灯会、民间竞技等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二)人员流量每日5000人以上或者单场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开放性展销会、展览会、交易会等商贸活动和招聘会、庆典集会等其他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于本办法: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
2021-12-24
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土
2021-12-24
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市、县负责土地管理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
2021-12-24
辽宁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我省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车船税。 车辆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辽宁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执行;船舶的适用税额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
2021-12-24
辽宁省测绘市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测绘市场管理,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推进测绘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测绘市场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保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 测绘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平等互利、协商一
2021-12-24
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确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安居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物价、国土资源、民政、公安、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
2021-12-24
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预拌混凝土发展应用,保证工程质量,推进预拌混凝土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管理等活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运输、水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管理的
合肥市人民政府2021-12-27
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了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消防安全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工作
2021-12-25
朝阳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提高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是指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拟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法规草案使用条例草案、规定草案、办法草案、实施条例草案等名称。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并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的规
朝阳市人民政府2021-12-27
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
亳州市人民政府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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