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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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乡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河流、湖泊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谁发放取水许可证,谁征收水资源费”的原则,实行分级征收。 农村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少量取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征的其他情形,免征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 | — | 2004-12-31 | |
| 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财政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苏州市市级政府所有的财政资金,其收入收缴、支付使用以及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征收机关、预算单位、审计以及监察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财政国库管理工作。 财政国库管理应当从实际出发,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平稳推进的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04-12-14 | |
| 石家庄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区和县城区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外,还应遵守本办法。 市、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领导。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依据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财政、农业(农业机械)、教育、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2005-02-01 | |
| 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中华鲟及其赖以栖息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保护区性质和范围) 位于崇明岛东滩的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经市政府确定,以中华鲟及其赖以栖息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为主要保护对象的特殊区域。 保护区北起八滧港,南起奚家港,由崇明岛东滩已围垦的外围大堤与吴淞标高负5米的等深线围成。 (管理机构)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会同崇明县政府负责保护区规划的编制、保护区的建设及 | — | 2005-03-15 | |
| 上海市监督检查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规定 (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对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及其处理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监督检查原则)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合法 | — | 2004-12-13 | |
|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项目建设和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管理工作。 下列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重大建设项目;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 | — | 2005-01-04 | |
| 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称生活垃圾),是指本市市区、镇所在地街道、风景旅游区、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以及上述区域的近岸海域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04-12-14 | |
| 青岛市野生鸟保护办法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鸟类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野生鸟的保护、驯养繁殖和开发利用等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鸟,是指野外生存的鸟个体或者群体。本办法所称鸟类资源,是指鸟、鸟类产品以及鸟类生存环境。所称鸟类产品,是指鸟的骨骼、皮张、肉、羽、脏器、分泌物、衍生物以及其他任何可辨认部分。 市、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鸟的保护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资源管护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04-12-22 | |
| 拉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服务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含改造、拆迁)的管理工作。国土规划、公安、工商、环保、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作好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下列设施:(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涵:桥梁、 | 拉萨市人民政府 | 2004-12-29 | |
| 拉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 为加强城市管理,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规范执法行为,建设现代文明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对集中行使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环保等有关城市管理的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行为实施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的执法行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法定 | 拉萨市人民政府 | 2004-12-28 | |
| 昆明市统计管理办法 为科学有效地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科学性,发挥统计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以及我市法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立的产业活动单位等统计调查对象,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市的统计工作;县(市)区统计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2005-03-21 | |
| 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消防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乡(镇)人民政府管辖的地区。城市市区外的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促进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发展。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 | — | 2005-01-31 | |
| 济南市邢家渡引黄灌区管理办法 为加强邢家渡引黄灌区管理,充分发挥灌区工程设施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市水利局是邢家渡引黄灌区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邢家渡引黄灌溉管理处(以下简称灌区管理机构)负责灌区的具体管理工作。济阳县、商河县、天桥区水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引黄灌溉及工程的管理工作。 灌区管理机构应当保护和改善灌区生态环境,推广灌渠衬砌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与县(区)水务部门协作,做好节水示范和沿渠堤防绿化工作。 灌区的开发、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2005-03-16 | |
| 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失业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 | — | 2005-02-03 | |
| 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工资支付,依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并建立工资调整机制。 本市建立和完善企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05-03-01 | |
| 贵阳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为加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奖励和服务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奖励以及本市辖区内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服务管理工作。全国、省级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表彰、奖励和待遇,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贵阳市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的对象,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本办法规定评选出来的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农民。贵阳市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授予的对象,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05-01-14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为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检查,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自治区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以下简称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监督行政许可的实施,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对许可机关的规定适用于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 | — | 2004-12-31 | |
| 北京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由行政区域毗邻的相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 对依法公布的行政区域界线,区、县行政区域界线由毗邻的区、县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毗邻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 — | 2004-12-30 | |
|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药品监督、价格、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 — | 2005-01-05 | |
| 鞍山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我市村庄和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依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除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的建设外,必须遵守本办法。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乡人 | 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05-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