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成都市住宅小区绿化管理规定 (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绿化管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交付使用后的住宅小区非专有部分绿化管理适用本规定。 (术语含义)本规定所称绿化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绿地及绿地上的绿化植被的管理及养护,包括为有利于住宅小区绿化植物生长或解决住宅小区绿化植物生长影响居民居室通风、采光和安全等问题,采取的植物修剪、移植、砍伐等行为。本规定所称住宅小区绿地,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19-04-16 | |
| 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为了保障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市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相关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医疗保险事务。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审计、发展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19-04-21 | |
|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合肥市机构改革方案》及市委部署,平稳有序调整我市政府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现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现行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合肥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市政府规章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市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 | 合肥市人民政府 | 2019-04-15 | |
| 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程序规定 为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程序,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移民安置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移民合法权益。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涉及群众利益、易产生矛盾纠纷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 — | 2019-04-16 | |
| 河北省小型客船运输管理规定 为规范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旅客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通航水域内从事小型客船运输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通航水域,是指本省沿海水域和水路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湖泊、洼淀、水库、运河等内河水域。 本规定所称小型客船,是指核定载客12人及以下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路运输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 — | 2019-04-12 | |
| 河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为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办法。 坚持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人均收入达到或者超过当地农民平均收入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 — | 2019-04-23 | |
| 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9年1月7日市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七次常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市长陈如桂2019年4月23日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2012年11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5号发布试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修订) 为了进一步明确深圳国际仲裁院的法律地位,规范机构运作,创新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独立、公正、高效解决境内外商事争议,维护境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国际化、法治化营商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19-04-23 | |
| 深圳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程(试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程(试行)》已经2019年2月14日市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市长陈如桂2019年4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程(试行)(2019年2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规范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立法工作,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市政府立法工作。市政府立法工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19-04-13 | |
| 十堰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公厕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方便公众使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十堰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道路、广场、居民小区、公共绿地、车站、码头、宾馆、商场、体育、文化、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附设的公厕。 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建改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的原则。 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是城 | 十堰市人民政府 | 2019-04-19 | |
| 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 为了规范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省人民政府拟订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权限、程序和要求,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突出地方特色,增强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控制数 | — | 2019-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