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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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实施对房屋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及其附属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 (一)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作、合伙经营,不参与管理,不承担风险而获取收益的; (二)出租房 | — | 2019-03-04 | |
|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登记、机动车号牌发放、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等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财政、经济、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价格、教育、卫生、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规定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 | — | 2019-03-04 | |
| 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备案、登记和统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工作。 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由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采矿权申请 | — | 2019-03-04 | |
| 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塌陷区)及水工程拦蓄的江河、湖泊水域内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除《条例》 规定的情形外,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条例》 第四条规定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直接取水的限额,是指年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具体限额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水 | — | 2019-03-04 | |
| 安徽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促进和保障行政许可的依法实施,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以下简称许可中介服务),是指行政许可机关依法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组织开展的作为行政许可条件的有偿服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许可中介服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行政行为所需中介服务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对许可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向社会公布许可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 — | 2019-03-04 | |
| 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 为了保障粮食安全,确保粮食有效供给,规范粮食流通秩序,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流通、储备、应急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谷物(稻谷、小麦、玉米和其他谷物)及其成品粮、豆类、薯类。 本办法所称粮食安全,是指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市场粮食价格基本稳定,人民生活和社会生产对粮食的需求基本满足,粮食质量安全符合国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 | — | 2019-03-01 | |
| 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办法 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推动绿色港口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沿海水域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洋环境,是指沿海水域环境和水域上空的大气环境。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治理相结合和谁污染谁担责的原则。 河北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 | — | 2019-03-08 | |
| 宁波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的防御活动。 雷电灾害防御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和措施,保障雷电灾害防御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开展雷电灾害防御 |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19-03-16 | |
| 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 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信息交流、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以及获得公共服务、社区服务和便利的居家生活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满足残疾人等社会成员 | — | 2019-03-15 | |
| 中山市慈善事业促进办法 为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培养社会慈善意识,弘扬慈善文化,建设慈善中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慈善事业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民间运作、全民参与、行业发展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将发展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指导、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建立健全由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参与的慈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举行联席会议,就有关慈善事业工作进行交流、沟通和 | 中山市人民政府 | 2019-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