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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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为预防、控制性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性病包括艾滋病、梅毒、淋病、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性病。 性病防治应当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性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性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开展性病防治工作所必要的经费。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性病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 | 淄博市人民政府 | 2004-06-14 | |
| 淄博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防治的业务管理。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等部门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结核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对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 | 淄博市人民政府 | 2004-06-14 | |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和改变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削减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等文件精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直部门的734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129项行政许可项目,另将61项行政许可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中介 | — | 2004-06-16 | |
| 天津市引滦工程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引滦工程的管理, 保障城市人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引滦工程。 本办法所称引滦工程是指氵黎河(天津境内段)、州河(山下屯闸以上)、输水明渠和暗渠(管)、新引河、于桥水库、尔王庄水库、潮白河泵站、尔王庄泵站、大张庄泵站、于桥水电站及沿途倒虹吸、闸、涵、桥等工程和水文水质监测、通信、供电等设施。 天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引滦工程的主管机关。 引滦工程主管机关应依法加强引滦工程的管理, 维护工程安全,执行供水计划,保障国家财产不受侵害。 引滦工程的管理范围: | — | 2004-06-26 | |
| 天津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 为加强对本市行政许可的监督与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与检查,以及各级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与检查。 对行政许可行为监督与检查,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人民政府所属各委、办、局对本部门及其所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 | — | 2004-06-29 | |
| 天津市联运行业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联运行业的管理,维护货主、旅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联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联运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联运经营者),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联运系指通过两程(含两程)或两种(含两种)以上运输方式运输货物或旅客的经营行为(包括铁路、港口延伸服务和联运代理服务)。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是本市联运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本规定由天津市联合运输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联合运输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以设置派出机构。 市联合运输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 — | 2004-06-29 | |
| 天津市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规定 为保护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促进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指向社会提供计算机信息服务、网络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公安机关是本市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的主管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监督、检查向社会提供计算机信息服务、网络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及有关用户,落实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保护措施,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传播和查阅下列信息: | — | 2004-06-29 | |
| 天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为了推动本市电子政务工作,提高政府公共管理水平,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从事电子政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行政机关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组织结构和工作环境的优化,向社会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其他组织。 开展电子政务工作,应当遵循加强领导、统筹规 | — | 2004-06-26 | |
| 石家庄市燃气管理办法 为加强燃气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是指供生产、生活及公用事业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制气(煤制气、合成燃料、新型燃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设施保护与使用、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石家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燃气管理工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2004-06-28 | |
|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试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一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李鸿忠二〇〇四年六月十四日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试行)(2004年4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一百一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加强行政执法协调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市行政执法部门与区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不同区属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者其他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04-06-24 | |
| 陕西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 为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维护和正常运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及利用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及专门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水库、湖泊等 | — | 2004-06-11 | |
| 厦门市烟草专卖管理规定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保护烟草专卖品的合法生产和经营,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厦门烟草专卖局主管本市烟草专卖工作,依法对生产、经营和运输烟草专卖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04-06-28 | |
| 济南市人民政府重大社会公共事项决策听证暂行办法 为规范政府重大社会公共事项决策行为,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水平,增强政府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社会公共事项是指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过程中,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重要事项。 举行重大社会公共事项决策听证,适用本办法。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价格等已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听证事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举行重大社会公共事项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规范、高效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决定举行听证的,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2004-06-24 | |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第五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 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行政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市政府决定在取消四批行政审批事项(共678项)的基础上,再取消17项。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现将第五批取消的17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布。市级第五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一、济南市体育局1.救生员资格认证审批设定依据:市政府第161号令《济南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2.游泳场所举办游泳培训班审批设定依据:市政府第161号令《济南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二、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2004-06-28 | |
| 湖北省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机动车维修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机动车维修质量,维护维修业经营者及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实施对机动车维修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维修业,是指对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进行维护、修理以及综合性能检测经营活动的行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业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相 | — | 2004-06-14 | |
| 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南省气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防雷减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组织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各级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 | — | 2004-06-19 | |
| 甘肃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为了加强全省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各类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市 | — | 2004-06-25 | |
| 福州市民用船舶和船员民兵动员征用暂行规定 为做好我市民用船舶和船员民兵动员征用工作,提高被动员征用民船的应急保障能力,满足战时及平时特殊情况下民船动员征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交通条例》、《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船舶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依法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本规定所称的民用船舶和船员民兵动员征用(以下简称民船动员征用),是指战时及平时特殊情况下,各级人民政府依法采取行政措施,统一组织征用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民船及其设备和操作人员的活动。 民船动 | 福州市人民政府 | 2004-06-29 | |
| 大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委托规定 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市区和县(市)区城市建成区行政执法领域,适用本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 规定条件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构),以其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下列事项可委托给行政执法机构行使:(一)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二)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04-06-29 | |
| 重庆市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行政机关)依职权组织听证,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组织听证,但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除外: (一)编制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公示有较大异议的; (二)拟定或者修改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三)设定或调整水、电、气、路桥、教育、卫生、公共交通( | — | 2004-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