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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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人民防空办法 为加强珠海市人民防空建设,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提高本市的整体防空抗毁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 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管理人民防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的人民防空工作。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市、区人民政府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2004-01-19 | |
| 长沙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为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的交易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地上无建(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交易,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等。 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在规定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的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 | 长沙市人民政府 | 2004-01-19 | |
| 徐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办法 为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和实现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其安置就业的残疾人数低于本单位城镇从业人员总数1.5%的,均应当按年度及时、足额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称“保障金”)。 保障金的缴纳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人数×1.5%-本单位在职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90%。职工人 | 徐州市人民政府 | 2004-03-08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为了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生育保险实行州、市(地)级统筹。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的生育保险。 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州、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以下简称经办机 | — | 2004-02-26 | |
| 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 2004-02-2612:25:59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2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城市公共厕所的管理,提高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内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车站、机场、商场、宾馆、影剧院、体育场等附设的公用厕所。 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的行政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2004-02-26 | |
| 唐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适应城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城建档案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多套分存的原则,建立健全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各县(市)城建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 市 | 唐山市人民政府 | 2004-02-27 | |
| 石家庄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和使用,网络报警服务的运营,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技术防范活动,具有入侵探测、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2004-03-17 | |
| 沈阳市城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庭院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美化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庭院绿化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部队等庭院的绿化。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庭院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庭院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城市庭院绿化工作。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庭院绿化管理工作。规划、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2004-01-20 | |
| 深圳市人民政府规章解释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规章解释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李鸿忠二○○四年二月十六日深圳市人民政府规章解释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一百一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维护法制统一,正确实施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规章解释工作,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章解释是指对规章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所做的规定以及行政执法活动中具体适用规章问题的答复。 市政府统一行使规章解释权。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规章解释的审查工作。 规章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04-02-11 | |
|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 | — | 2004-04-10 | |
| 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 为实施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和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地的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卫生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对经济贫困地区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 — | 2004-02-13 | |
| 山东省气象管理办法 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管理与服务活动,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信息传播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气象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及当地经济和社会 | — | 2004-01-20 | |
| 钦州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为实施土地储备制度,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加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钦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土地储备工作应当遵循稳步启动、逐步推进、保值增值、稳步发展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 | 钦州市人民政府 | 2004-03-02 | |
| 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为严格、公正、规范、文明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切实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南充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3〕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南充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南充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 | 南充市人民政府 | 2004-02-22 | |
| 吉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为了规范本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含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四)国家保障和社会帮扶相结合;(五)鼓励劳动自救;(六)属地管理。 | — | 2004-04-06 | |
| 湖北省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暂行办法 为健全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水价管理,维护供(排)水经营者和受益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排水价格,是指排水经营者将排水受益区域内地面涝(渍)水以及生产、生活废水,通过水利工程设施排出区域外的价格。 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民办民 | — | 2004-02-23 | |
| 合肥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爱国卫生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公共卫生水平,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社会卫生环境,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的社会卫生活动。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并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 | 合肥市人民政府 | 2004-03-02 | |
|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研究以及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推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 | — | 2004-03-22 | |
| 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规范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重庆市气象条例》和《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是指各种气象情报、气象预报、气候预测、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其他气象资料等。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气象信息服务的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的管理工作。市、区县(自治县)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气象信息服务的有关管理工作。 气象信息分为以下三 | — | 2004-02-26 | |
|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和区、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本系统、行业各单位消防安 | — | 2004-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