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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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校园食品安全,规范膳食经费收取和使用,切实维护学生和教职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园供餐食品安全(以下称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鞍山市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机制。 市、县(市 | 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24-10-31 | |
| 宝鸡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为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等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气象条例》《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陕西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本办法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 | 宝鸡市人民政府 | 2024-11-02 | |
| 重庆市地震预警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地震预警活动,有效发挥地震预警作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震预警系统规划与建设、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播发、应急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利用地震预警系统,在破坏性地震波到达之前向可能遭受破坏的区域发出地震警报信息的行为。 地震预警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区域协同、社会参与 | — | 2024-10-27 | |
| 德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城市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规划、设置、管理等活动。公路建筑控制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与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车服务的场所 | 德州市人民政府 | 2024-10-27 | |
| 吉林省反间谍工作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反间谍工作,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反间谍工作。 反间谍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积极防御、依法惩治、标本兼治,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 反间谍工作应当统筹发展和安全,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法治保障,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护航国家东北全面振兴战略,筑牢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安全、能源安全、 | — | 2024-11-04 | |
| 连云港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扬尘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城市建成区裸露地面,或者在工程施工、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绿化建设和养护、矿山开采、考古发掘等活动中产生的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资金保障机制,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2024-10-28 | |
|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办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延伸到农村牧区的,其建设、维护、保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 | — | 2024-10-28 | |
| 濮阳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规范我市人民政府立法活动,完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和《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制定,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 | 濮阳市人民政府 | 2024-10-29 | |
| 宿迁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确保消防供水,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消防供水管线和栓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 | 宿迁市人民政府 | 2024-10-23 | |
| 张家界市养犬管理办法 《张家界市养犬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8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张家界市养犬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建成区和景区内犬只的饲养、经营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军用、警用、搜救、导盲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 |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 2024-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