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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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主体信息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市场主体信息的归集、公示和运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信息的归集、公示、运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信息,是指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市场主体状况的信息,以及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 | — | 2019-01-16 | |
| 贵州省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保护办法 为了保障国家重大科学基础设施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以下简称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以下简称电磁波宁静区),是指为保障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必备的电磁环境所划定的保护区域。 电磁波宁静区划分为核心区、中间区和边远区。以射电望远镜台址(北纬25°39′10″,东经106°51′20″)为圆心、半径5公里的区域为核心区,5—10公里的环带为中间区,10—30公里的环带为边远区。(如附件所示) 在 | — | 2019-01-21 | |
| 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犬只饲养人的合法权利,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范围内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演艺、商用等特殊需要养犬的,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饲养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养犬实行以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饲养人自律的限管结合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 | — | 2019-01-21 | |
| 湖南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节约用水,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分类指导、综合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 — | 2019-01-22 | |
| 济南市小清河管理办法 为加强小清河的管理,发挥小清河的整体功能和综合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小清河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管理、河道整治、开发利用、旅游观光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小清河管理范围为:河道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和两岸堤防以及护堤地、蓄滞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的具体管理范围是:(一)市区河段规划批准的小清河公园建设范围以内;(二)土堤河段以防护堤堤外脚向外5—10米;(三)支流自入河口上溯200米。 市水利局是本市小清河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小清河管理机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2019-01-21 | |
| 嘉峪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预防爆炸和火灾事故发生,减少环境和噪声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教育引导、严格管控、综合治理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行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 2019-01-22 | |
| 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市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源头减量、因地制宜的原则。 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2019-01-18 | |
| 兰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 兰州市人民政府规章(2019年1月19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9〕第1号公布自2019年3月10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政府合同管理,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机关政府合同的谈判、草拟、审查、签订、履行及争议处理等合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由其管理的行政机构。 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 | 兰州市人民政府 | 2019-01-19 | |
|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道路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名称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镇道路、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名称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名称指城镇各级道路、快速路等名称;建筑物名称指具有地名意义的居住、商贸、办公、综合服务等功能的建筑物和具有地名意义的构筑物等名称;公共设施名称指桥梁、隧道等市政交通设施和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名称。 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建筑物和公共设施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区(县)民政部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2019-01-18 | |
| 武汉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市农村公路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路政和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农村公路的发展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各方参与、建管养并重的原则,实现建好、管好、养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的目标。 各区人民政府(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19-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