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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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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六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于幼军二〇〇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六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用土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后的征地活动。旧村镇改造用地的征用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用土地工作,主管部门的派出机
深圳市人民政府2002-10-01
陕西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文物安全事故是指: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被盗、人为破坏、火灾、倒塌的; (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严重被盗、大范围人为破坏、重大火灾、大面积倒塌的; (三)文物收藏单位和考古工地发生一级文物或者多件二级文物被盗的; (四)未经国家或者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法进行考古勘探、发掘、挖掘,或者虽经批准但不按规定程序发掘,对古墓葬、古文化遗址造
2002-09-10
山东省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镇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为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对城镇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的各项控制指标及其他规划要求作出的规划。 城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政府公
2002-10-08
青岛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管理规定
为了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和《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各县级市的城区内进行建筑工程建设和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公路养护、固体物料运输和堆放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环境保护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专项资金列入工程概算,并及时向
青岛市人民政府2002-09-09
济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消防工作,各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 市、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 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消防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
济南市人民政府2002-10-11
济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共消火栓的管理,确保灭火抢险用水,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管理。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公共消火栓建设规划及相应的技术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严格实施。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消防设施建设规范的要求对消火栓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消防规划要求的,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5日内将对消火栓的审批情况书面通知公安
济南市人民政府2002-10-11
吉林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拥军优属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定期召开有关拥军优属工作会议,讨论决定拥军优属工作的重大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直接为部队服务的军供站以及荣复军人医院、光荣院、烈士陵园的投入,完善相关的基础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优抚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增长机制,保证优抚对象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
2002-10-08
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地名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档案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地名包括: (一)行政区划名称; (二)山、河、湖、沟、湾、滩、潭、泉、泡、岛、平原、丘陵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三)居民小区、开发区、自然村(屯)、农林牧渔场等居民点名称和街路、胡同、广场、大厦、楼群等名称;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铁路、公路、隧道、桥梁、涵洞、渡口、航道、水库、闸坝等构筑物、建筑物名
2002-10-08
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省境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都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失业后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住所地不在城
2002-08-31
湖北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价格监测工作,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商品、服务价格和成本的变动进行跟踪、采集、分析和发布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支持价格监测工作的基础建设。 价格主管部门
2002-10-11
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为加快散装水泥的发展,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储运、使用、管理及相关的科研设计、机械制造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发展散装水泥必须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省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 各市(含州、省直管市,下同)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业务接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县(含县级市,下同)、乡(镇)不设散装水泥办公室,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可根据工
2002-10-10
黑龙江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促进我省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与发展,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活动的公益性的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美术馆、文化宫、青少年宫、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等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文
2002-09-19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为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在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规定的权限在辖区内行使相对集中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工商和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02-08-29
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在福州市辖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发包:(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二)建筑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三)项目总投资在
福州市人民政府2002-09-10
福建省海防管理办法
为加强海防建设和管理,维护本省沿海地区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沿海地区实行海防管理区制度。凡在本省沿海地区从事与海防管理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省沿海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海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投入,提高海防管理现代化水平。 海防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依法管理、协调配合的原则。 省海防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海防管理工作;沿海地区设
2002-09-03
本溪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美化城市市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的场地、建筑物、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条幅、充气物、模型、橱窗、招牌等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的广告;(三)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及风景名胜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
本溪市人民政府2002-09-05
本溪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和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总称。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
本溪市人民政府2002-10-10
本溪市城市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提高居住区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小区是指由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有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生活聚居地。本办法所称环境配套设施是指居住小区内为主体建筑服务的户外道路、地面铺装、庭院、绿化、景观小品、挡墙、围(护)栏、环卫设施和物业管理设施及用房等。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内新建的居住小区,已建成的居住小区不适用本办法。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本溪市人民政府2002-09-05
本溪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
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建成区(含本溪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实施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是指:对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绿化和市政设施等管理的行为行使全部行政处罚权;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侵占道路的无照商贩行使行政处罚权;对违反公安交通管理的侵占道路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职责权限由
本溪市人民政府2002-10-10
本溪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为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和可持续发展需要,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统一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含县城)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战时具备防护能力的地下防护空间和战时不具备防护能力的地下非防护空间。本规定所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是指在地表以下(含半地下)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安排城
本溪市人民政府20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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