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云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每页
标题 制定机关 公布日 操作
云南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3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地震紧急救援等活动(以下简称防震减灾工作),适用本规定。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以下简称防御区)是指未来一定时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或者可能受破坏性地震影响造成地震灾害损失,需要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并依照
2002-04-2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物资和特殊商品。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规范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和燃料油。 本办法适用于有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及具有成品油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成品油经营企业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成品油批发企业 1.有经营成品油的管理能力和技术
2002-05-22
西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监管、公众参与、区域协同的原则。本市推进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建设,优化道路设置和运输结构,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 市、县(区)人
西宁市人民政府2002-04-21
武汉市口岸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口岸管理,保持口岸安全畅通,发挥口岸整体功能,提高口岸综合经济效益,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发布的《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口岸是指供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出入国境的港口、机场、车站等。口岸分 一、二两类。一类口岸包括对外国籍船舶、飞机、车辆等开放的和只允许中国籍船舶、飞机、车辆出入国境的海、陆、空客货口岸。二类口岸是指由一类口岸派人前往办理出入境检查检验手续的进出口货物装卸、起运点等。 本市行政
武汉市人民政府2002-04-06
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
(目的) 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秩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违法犯罪、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抢险救灾的行为。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 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人员已有奖励和保护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则) 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管理部
2002-04-22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
为防止为害农业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公安、交通、财政、林业、铁路、民航、海关、邮政、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检疫检验室、实验室以及隔离试种苗圃、
2002-04-28
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为保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及时有效查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的防范、发生和治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本办法规定
2002-04-06
青岛市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规定
为加强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工作,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老鼠、苍蝇、蚊子、蟑螂、跳蚤、臭虫等传播疾病的生物。 市、区(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本辖区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工作。市、区(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并承担城区内居民楼院春冬季灭鼠和公共场所夏秋季蚊蝇消杀的组织实施工作。 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卫
青岛市人民政府2002-04-08
昆明市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
为了加强对城市上地权属的管理,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行政辖区内在国有土地上建盖的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等)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工作。 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取得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的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本规定,向市、县
昆明市人民政府2002-04-11
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领导,强化目标责任制,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
2002-05-27
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施工和拆除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
2002-04-08
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维护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女工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适用本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混设。 地方税务机关应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划入当
2002-05-27
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工作,规范操作程序,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社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社会保险工作实行政府主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广泛参与,各部门各司其职,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相结合,宣传动员与必要的强制手段相结合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扎实工作,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 劳动保障部
2002-05-27
湖北省村务公开实施办法
为了保障村民对村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以及有关方面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和指导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村务公开,是指按照规定程序、时间、形式,将涉及村民权益的重要事项如实公布于众。 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农业、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村务公开方
2002-04-08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
2002-05-27
广东省海上民用船舶动员征用规定
为了做好我省海上民用船舶(以下简称民船)动员征用工作,提高被动员征用民船的应急保障能力,满足战时和特殊情况下民船动员征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交通条例》,制定本规定。 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民船动员征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民船动员征用,是指战时或特殊情况下,统一组织、调用民船及其设备和操作人员的活动。 省、市、县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地区民船动员征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组织民船调查、统计和预动员登记工作,建立预动员征用民船档案和数据库; (二)指导、检查本级民船动员征用准备
2002-05-13
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提高国家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活动适用本规定。 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按照职位设置和职业发展的要求,制定全省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全省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
2002-05-14
重庆市天然气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天然气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根据《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天然气的使用和天然气设施保护以及天然气器具(家用天然气灶具除外)销售、安装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是全市天然气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天然气安全工作。 安监、质监、规划、市政、建设、公安消防、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天然气安全管理工作。 天然气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实
2002-04-20
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
根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对殡葬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市民政部门是全市殡葬事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事务管理的具体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事务管理工作。 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等10个少数民族公民遗体可以土葬,但必须在当地民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土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死亡者的遗体应在就近殡仪馆火化。因特殊情况遗体需要外运的,须经死亡所在地区县(
2002-06-03
北京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严肃追究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市和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控告或者检举。 无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权限,非法批准
2002-06-20
显示 73617380 条,共 7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