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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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灭火救援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专职从事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工作的队伍。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从事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等工作的非国家行政编制消防人员。 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消防救援 | — | 2024-09-28 | |
| 海北州财政支持三次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为规范海北州财政支持三次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增强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青海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州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提高一二三次产业整体实力,聚焦绿色发展产业,积极培育新兴产业,聚力推动“四地”建设全面起势,促进区域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总量控制,分类安排根据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2024-10-21 | |
| 黄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为规范城市供水用水活动,保障供水用水安全和质量,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 供水用水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节约、优质、高效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用水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资金保障,加强水源保护和供水设施建设,健全供水用水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供水用水安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2024-10-21 | |
|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适用本办法。 土地征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程序正当的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2024-10-01 | |
| 江西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授权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以下统称审查事项)开展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国家法治统一,坚持公平公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合法性审查工 | — | 2024-10-16 | |
| 三亚市水上旅游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水上旅游活动,促进水上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管辖水域内的水上旅游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的水上旅游,是指利用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移动式装置开展游览观光、休闲娱乐、体育运动等水上活动的行为。 水上旅游管理应当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注重科学规划、依法监管、综合治理、安全有序。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水上旅游管理 | 三亚市人民政府 | 2024-10-09 | |
| 威海市污水排水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污水排水管理,保障城镇污水排水与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排水、处理和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污水排水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污水排水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保障污水排水与处理所需资金。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污水排水与处理主管部门(以下 | 威海市人民政府 | 2024-10-11 | |
| 潍坊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等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教育、生态环境、住 | 潍坊市人民政府 | 2024-10-18 | |
| 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公布、评估、清理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 | 潍坊市人民政府 | 2024-09-30 | |
| 阳江市水上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水上安全管理,维护水上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水上搜救以及其他与水上安全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本市管辖海域和内河水域(包括江河、湖泊、水库、园林、风景区等内陆水域以及河海交界区)。 水上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便利通行、依法管理的原则。 自然资源、水务、港口等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 | 阳江市人民政府 | 2024-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