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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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维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储存、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按照医院类和非医院类进行监督管理。医院类医疗机构包括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和 | — | 2021-12-24 | |
| 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 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争议的行政处理,适用本规定。 已依法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遵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权益和促进和谐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承担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调查等具体工 | — | 2021-12-24 | |
| 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 为了减少和避免台风、暴雨、风暴潮、洪水及其次生灾害(以下简称洪涝台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为防御洪涝台灾害而进行的人员避险转移(以下简称人员转移),适用本办法。 人员转移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科学合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员转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 为了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规定 为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高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实施监督,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企业事业单位负责管理单位专职消防队,并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照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治安特业的服务和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我省行政区域内治安特业服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治安特业包括: (一)旅馆业; (二)公章刻制业; (三)典当业; (四)开锁业; (五)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六)机动车维修业; (七)提供按摩服务的洗浴、足浴等服务业(以下简称按摩服务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特业。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特业服务管理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为了规范制定省政府规章行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制定省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适用本办法。 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 (二)本行政区域具体行政管理工作需要制定规章的; (三)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且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制定规章的。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 (二)保障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有线电视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有线电视,是指下列利用电缆或者光缆传送电视节目的有线电视传输系统: (一)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的有线电视台; (二)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录像制品的有线电视站; (三)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有线电视传输系统及从事有线电视传输系统设计、安装、维护、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用水计量管理办法 为加强用水计量监督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推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排水计量(以下简称用水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水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建设、经济综合管理、环保、国土资源、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内,做好用水计量的管理工作。 鼓励、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对用水计量活动进行监督。 用水计量活动应当配备和使用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以下统称药械),应当遵守本办法。 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药械管理机构,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遥感影像资料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遥感影像资料管理,促进遥感影像资料的有序开发和共享利用,避免重复投资购置数据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遥感影像资料是指航空、航天遥感影像,以及采用测绘遥感技术方法加工处理形成的遥感影像图。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遥感影像资料的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遥感影像资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活动实行统一领导。 省、市、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 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内部执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规定 为规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 下列行为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早市、夜市、周末集市或周期性、季节性市场等场所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 (二)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无须取得行政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从事无须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的。 下列行为属于无证经营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文物勘探管理办法 64号批准 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根据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三次修正) 为加强我省文物勘探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地下文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物勘探,是指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委派的勘探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前进行的地下文物勘探工作。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文物行政管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乡镇船舶、与外界不通航的公园、封闭性风景区内的水上旅客运输,不适用本规定。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为了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保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流转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是指权属归农村集体和农户的森林、林木、林地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植物。但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和埋藏物。 森林资源流转应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保护农村集体和农民利益,不改变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的原则。 鼓励农户将森林资源向林业大户、家庭林场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 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设施的管理,增强城市平时抗御灾害、战时防空抗毁的整体防护能力,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的科学利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防设施指各类人防工程及附属配套设施,人防指挥、通信、警报及其他人防设施设备。 人防设施建设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应当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城市防卫、要地防空准备相结合。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主管人防工作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鼓励开发和利用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农村水利资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农村水利资产管理,保证农村水利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水利资产,是指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投入形成的,由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直接为农村生产、生活服务的各种水利工程及其设施和设备。 农村水利资产包括: (一)节水滴灌等灌排工程; (二)水库等蓄水工程; (三)水闸、堤防(含护岸)等防洪工程; (四)农村饮用水等供水工程; (五)塘坝、谷坊等水土保持工程; (六)水电站等农村水电工程;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保障农村水利工程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水利工程,是指用于农业灌溉排水、农村饮水等公益性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水利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政府主导、农民参与、管护结合的原则。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支持农村居民按照民主议事原则建立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为了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公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提供的生活救助。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工作。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的日常工作。 农业、教育、卫生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把农民负担和农村集体经济监督工作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乡(含镇,下同)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部审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乡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简称农村审计,下同)工作。 乡以上农村集体经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口岸管理办法 为加强口岸综合管理,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口岸整体功能,确保口岸安全、畅通,促进我省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口岸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供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港口、机场、车站和跨境通道(公路、铁路、渡口、管道)等。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口岸综合管理、口岸检查检验、口岸经营、口岸服务及相关活动。 省口岸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口岸综合管理工作。口岸所在地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口岸综合管理机构或者政府指定的有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办法 为加强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提高竞技体育运动水平,推动体育事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竞技体育人才,是指专业运动员和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专业运动员是指由省、市体育专业运动队招聘,专业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的运动员。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是指具有体育潜质,通过选拔进入体育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符合条件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会力量举办的其他培训机构(以下统称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机构),参加体育训练的青少年、儿童。 本省行政区域内竞技体育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遵循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城乡规划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 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就确定劳动关系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确定其他有关劳动关系的事项,必须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 实施集体协商,必须遵循合法、平等、诚信、互利和合作的原则。 省、市、县(含县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上一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下一级政府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经费、资产、服务和节能等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相关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制度,统筹配置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指导下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机关事务管理的相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 《海域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域,是指由我省管辖的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在我省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办法。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海活动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第—章 总 则 为促使行政机关依法、适度行使行政裁量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等,自主决定处理行政事务的权力。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控制源头、制定基准、完善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合理利用资源,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古塔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对古塔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古塔,是指建于1949年以前具有历史、艺术或者科学文化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塔。 我省行政区域内古塔的保护、管理、修缮、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应当根据古塔分布和保护实际,建立古塔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编制古塔保护规划和名录,并将古塔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保障公民正常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包括: (一)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 (二)影剧院、俱乐部、录像放映点、游艺场、文化宫(馆、站)、青(少)年宫、音乐茶座、曲艺社、舞厅、博物馆、展览馆; (三)体育场(馆)、游泳池、海水浴场、滑冰场、旱冰场、射击场、公园、风景游览区; (四)农贸、畜牧、工业、综合市场; (五)饭店、酒馆、大型商场(店); (六)大型订货会、展览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的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 为了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管理工作。 建设、财政、税务、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经济综合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相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路地协作、综合治理的原则。 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铁路监管部门)依法负责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省及高速铁路沿线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体制,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六)彩票资金; (七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房产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没有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同等新旧程度的房产核定。 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工程决算后,依照入帐的价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 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作出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及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以下简称代收机构)分离,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但本细则 规定除外。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 (二)依法当场作出罚款决定,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 (三)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渡口,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两岸专供运送人员、货物、车辆的场所和设施。 本办法所称渡船,是指往返于内河渡口之间,按照核定的航线渡运乘客、车辆和货物的船舶。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渡口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管理工作,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图是指通过各种载体表现的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包括: (一)介质地图(纸质地图、布质地图等)、电子地图(三维地图、实景地图、影像地图等)和互联网地图; (二)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广告、影视等插附的地图; (三)其他各类产品附有的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 为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两年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谋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高职专科生。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促进及其相关活动。 高校毕业生就业实行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倡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科学的创业观,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 为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我省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使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统一保护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设置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 新建测量标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避让电力、广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测绘成果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促进测绘成果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我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适用本规定。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制度。基础测绘成果,应当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草原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草原监理机构,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兵役登记办法 为增强公民国防观念,保证兵役登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常住户口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正在服现役或者服过现役的除外)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兵役登记。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负责本区域的兵役登记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县兵役机关的安排,设立兵役登记站,组织本地区和本单位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县兵役机关应在当年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殡葬管理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殡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县(含县级市、区)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土地、建设、交通、卫生、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 | — | 2021-12-24 | |
| 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渔业捕捞活动,控制捕捞强度,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渔业捕捞许可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远洋渔船、到特定水域作业的渔船以及港澳流动渔船的捕捞许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省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和捕捞许可证制度。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国内的海洋捕捞渔船、捕捞辅助船、内陆捕捞渔船、休闲渔船,应当取得船网工具指标。 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不得为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 | — | 2021-12-24 | |
| 佛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及可持续发展,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水平,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水平,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 | 佛山市人民政府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