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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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失业保险办法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市属及市属以下城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失业保险工作。 财政、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统计、民政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 | 长沙市人民政府 | 2002-02-05 | |
| 西宁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西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按照 | 西宁市人民政府 | 2002-03-01 | |
|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领、颁发和使用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颁发的,确认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活动资格的证明。 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统称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活动,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 | — | 2002-03-25 | |
|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县级以上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作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 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 | — | 2002-02-28 | |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决定在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374项)的基础上,再取消125项。现将市级第二批取消的125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布。市级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一、济南市技术监督局(7项)1.销售计量器具许可(改为备案)2.E级锅炉安装资质审批3.小型锅炉制造许可审批4.小型锅炉销售许可审批5.小型锅炉改造、修理许可审批6.起重机械安装维修开工审批7.小型锅炉设计图纸备案 二、济南市统计局(1项)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竣)工登记 三、济南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5项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2002-01-18 | |
| 济南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建设整洁、文明的现代化省会城市,根据《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市区内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是指未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公用设施、墙体、线杆、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的行为。 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行为的治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城市容貌。对违反本规定进行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2002-02-10 | |
| 吉林省社会团体管理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社会团体的行为,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为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团体活动以及对社会团体进行行政管理,均须遵守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扶持社会团体的发展,规范、引导社会团体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具有下列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 | — | 2002-01-21 | |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当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发生不等值交换时,以支付不等值差额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纳税人。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者应当补缴契税;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者也应当缴纳契税。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国家征用土地的行为,不属于本规定的课税范围。 契税税率为4%。 取得土地、房屋部分权属的,其计税依据为部分权属的成交价格。 以土地使用权、房屋 | — | 2002-03-08 | |
|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为妥善处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保护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林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我省和邻省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按1984年7月《国务院批转林业部、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调处省际山林权纠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的领导 | — | 2002-03-08 | |
| 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我省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 2002-03-08 | |
| 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为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持稳定。 省人民政府处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 (一)跨市(行署)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 (二)争议一方或者双方为中直、省直、部队所属单 | — | 2002-04-01 | |
|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为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产交易以及房产交易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转让、抵押。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按照《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房产,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和预售的商品房、已购商品房以及首次上市交易之后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 | — | 2002-03-23 | |
| 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 为了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 | — | 2002-03-19 | |
| 福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推行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我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各辖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提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金、离退休养老金发放和劳动就业情况证明。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在就业、就学、就医、住房、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和政策扶持。鼓励社 | 福州市人民政府 | 2002-02-21 | |
| 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市场价格监测工作,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成本进行跟踪、采集、分析和发布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对象,是指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要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价格资料的单位和个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 | — | 2002-02-28 | |
| 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乡镇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包括:乡镇(街道)、村(社)中企事业单位、个人(合伙)所有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的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和游览船舶、渡船、渔业船舶以及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乡镇船舶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和安全责任制。 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成绩 | — | 2002-01-24 | |
| 本溪市公园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园管理,维护公园正常秩序,为游人提供良好的游憩场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园包括市、区封闭式的游乐园、观赏园、花圃园、植物园、动物园和综合性公园。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园林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公园实行开园、闭园、封园等管理制度。开园、闭园和封园时间根据季节确定。封园、闭园后,游人不准在公园内逗留。 游人凭票入园游览,公园内严禁下列行为:(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二)狩猎、捕鸟、放牧禽畜;(三)抛撒废弃物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2002-02-09 | |
| 本溪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全市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城建档案是指进行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文件材料,是进行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管理、税研、抗灾、战备等项工作的重要凭证和依据。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建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2002-02-09 | |
|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处理违法私房领导小组,对全市的违法私房处理进行统一管理协调。各区人民政府成立处理违法私房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规划与国土资源、建设、城管、公安消防、环保、工商、文化、卫生、租赁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辖区内违法私房处理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三条列入旧城(村)改造规划区域的违法私房,不予确认产权。 第四条按照《规定》 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罚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02-02-25 | |
|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三届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实施。市长于幼军二〇〇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五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处理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对全市的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处理进行统一管理协调。各区人民政府成立处理违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0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