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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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为了规范通信设施建设,加强通信设施保护,保障通信网络安全,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网络强省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通信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及保护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通信设施,是指组成公用通信网络系统的所有设施,包括通信设备、通信线路、通信配套设施和通信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通信设施。 通信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止或者妨碍通信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不得 | — | 2018-11-13 | |
| 海口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节约能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合料等组分拌制,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未凝固的混凝土拌合物。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部门)是本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监督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住建部门)负 | 海口市人民政府 | 2018-11-07 | |
| 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中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 — | 2018-11-10 | |
| 聊城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巡游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在核定的区域内通过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等方式,根据乘客要求提供经营服务,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综合计费的小型客车。 本市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城区(东昌府区、市属开发区)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 | 聊城市人民政府 | 2018-11-09 | |
| 六安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立法活动,完善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以下简称法规案)和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制定,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就下列事项制定法规案或者规章:(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 六安市人民政府 | 2018-11-06 | |
| 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管理,包括对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房地产抵押以及房地产中介等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管理。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重大、复杂的房地产转让由市住房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18-11-06 | |
|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人民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称防空地下室),以及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修建的兼顾人民防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18-11-06 | |
| 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规划、建设、运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生活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促进生活垃圾处置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市人民政府将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18-11-06 | |
| 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施划的停车位等。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18-11-06 | |
| 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修改,根据2018年11月13日发布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津政令7号)修改)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维护城市市容整洁,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房屋拆除等施工活动及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质量和人员健 | — | 2018-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