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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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市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放,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就医结算、费用缴纳、待遇领取和金融服务等功能,作为持卡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障及其他公共服务待遇的身份凭证。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相关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对象为本市户籍人员以及依法享受本市社会保障及其他公共服务待遇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21-12-24 | |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决定 为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保障向区、县(市)下放管理权限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如下: 一、市交通运输局可以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书面委托区、县(市)交通运输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机构)实施。 二、市交通运输局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做好有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落实和衔接工作,依法签订委托书,并及时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 三、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市交通运输局名义在本辖区内实施行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21-12-24 | |
| 昆明市牛羊屠宰管理办法 为加强牛羊屠宰管理,保证牛羊产品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牛羊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屠宰、规范管理的原则,提升牛羊屠宰行业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牛羊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处理牛羊屠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做好牛羊屠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2021-12-24 | |
| 辽宁省蚕种管理办法 为加强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保证蚕种质量,维护蚕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蚕种,是指柞蚕、桑蚕的种茧和种卵。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蚕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管理工作。 蚕种生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与区域蚕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柞林)或者稳定安全的原蚕饲育区; (三)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检验等设施; (四)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规定》和本办法。 省、市(含县级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县和县辖建制镇的节约用水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主管。 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受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 省、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各有关行业行政管理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为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参加社会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生育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省、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征收。 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缴纳的生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定 为促进和加快装备制造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装备制造业,是指为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技术装备的基础性产业,主要包括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和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机械制造业等。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活动。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备制造业发展的协调、指导、服务和综合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重大技术装备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发展散装水泥坚持限制袋装,鼓励散装,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市、县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在业务上受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部门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散装水泥工作协调制度,加强对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罚没财物管理,杜绝罚没财物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我省依法实施罚没财物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统称执罚单位,下同),必须遵守本办法。 执行税收法律、法规所实施的罚没财物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执罚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罚款、没收的非法所得款和没收的物品。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罚没财物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罚没财物管理实施审计监督。 执罚单位依法罚没财物,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罚没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 为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封山禁牧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包括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宜林荒山荒地和退耕还林地。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工作。 省、市、县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的具体工作。 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封山禁牧有关工作。 县、乡(镇)人民政府委任的护林员应当履行职责,加强森林巡护,制止放牧行为。 封山禁牧遵循以封为主、从严管理的原则。 解除封山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耕地质量保护办法 为了保护耕地质量,提高地力,维护耕地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是指能够满足农作物生长和安全生产所需的土壤地力和土壤环境质量。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保护工作。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保护工作。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财政、林业草原和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耕地质量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以及本省驻外省(市)的公共机构开展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本省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公共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单位(含其直属公共机构,下同)、本系统(含其享有领导成员人事管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城乡亡故居民的安葬权益,维护公墓管理秩序,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墓,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的用于集中安葬骨灰的公共殡葬服务设施,包括骨灰墓穴公墓、骨灰树葬公墓、骨灰格位公墓等。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的建设、运营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烈士公墓、回民公墓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墓管理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林业、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墓管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 为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制,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章,包括省政府和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解释等实施对社会管理的文件。省、市、县政府(含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省、市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 为了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保障经济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以下统称市场主体)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住所(含经营场所,下同)登记,适用本规定。 申请住所登记时,申请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住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后,即可予以登记: (一)住所为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二)住所为租(借)用房屋的,提交租(借)用协议以及出租(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其中,租(借)用宾馆、酒店、商场的,提交租(借)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 为了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地下水保护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禁止提取地下水工作。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提取地下水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提取地下水相关工作。 禁止提取地下水工作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严格实施,保障用水安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水行政部门举报非法提取地下水的行为。对举报有功者由水行政主管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和所辖海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照《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向有管辖权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除省、市征收范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的净空区域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 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净空安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督促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承担保障净空安全的责任,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应急管理部门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 为了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适用本办法。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卫生、教育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五保供养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审核等相关工作。 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 (二)供养标准与经济和社会发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保障作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登记管理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机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农机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做好本辖区内农机安全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宣传农机安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农业植物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农业植物保护,预防、控制、治理农业有害生物危害,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业植物保护,是指对农作物及其产品易产生危害的病、虫、鼠、软体动物、草和其他生物(以下简称农业有害生物)实施监测、预报、预防、控制、治理和与之相关的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保护工作。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保护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植物保护机构负责农业植物保护的具体工作。 财政、科学技术、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企业厂务公开规定 为保障企业职工依法行使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厂务公开,是指企业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将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等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公开,以保障职工依法行使参与民主管理权利的制度。 开展厂务公开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平等协商、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进行。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总工会和产业工会(以下统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森林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简称防治机构,下同)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乡(含镇,下同)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交界地区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由上一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实行联防联治。 森林面积为两万亩以上的森林经营单位,应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简称《条例》,下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森林植物和林产品的检疫工作。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简称森检机构,下同)具体负责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铁路、交通运输、邮政部门应当配合森检机构作好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森检机构的森林植物检疫人员(简称森检员,下同),专司森林植物检疫工作。森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在乡(含镇,下同)林业工作站、国营林场、贮木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港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我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省、设区的市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营商等部门建立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管理,保证实验动物质量,提高科学研究水平,根据国务院《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的饲养、繁育、经营、检测、使用和管理工作。 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市科技行政部门协助省科技行政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卫生、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实验动物饲养、繁育、经营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保证实验动物质量的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行政执法证》和证明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身份的《行政执法监督证》。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领取和使用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由使用单位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下列人员领取《行政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促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部门间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字、数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府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是指政府部门因履行职责需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为了保障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职代会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组织方式。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实行职代会制度予以指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行为,确保种畜禽质量,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从事下列种畜禽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生产原种(纯系)、曾祖代、祖代、父母代种畜禽的; (二)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 (三)进行种畜胚胎移植的; (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我省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包括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是指市政府、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10万元以上。 县(含县级市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 | — | 2021-12-24 | |
| 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规定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活动,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执收、资金、票据及相关管理活动。国家、省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市政府非税收入按照省财政部门公布的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项目目录执行。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协调解决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信息化、数字化、法治化水平。 市和区县(市) |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21-12-23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机场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的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的净空保护、电磁环境保护、运营安全保护、控制用地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机场保护工作,将民用机场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民用机场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民用机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民用机场保 | — | 2021-12-23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兴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从事和使用农村供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居民饮水安全而兴建的各类集中供水工程和泉水改造、水窖、土园井、屋檐集水等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取水设施、水厂、公共输配水管网及其相关附属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 | — | 2021-12-23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 为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代表与企业或者企业代表组织就工资福利收入相关事项共同商量的活动。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办法。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的原则,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劳动生产率、企业经济效益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企业应当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职工应当支 | — | 2021-12-23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 | — | 2021-12-23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出口受到限制,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形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包括化粪池(井)、沼气池、粪井、废弃水井、下水道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 | — | 2021-12-23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为了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主要包括: (一)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矿、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以及对尾矿进行再次开发利用; (二)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 (三)对社会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 — | 2021-12-23 | |
| 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 | — | 2021-12-23 | |
|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活动。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 — | 2021-12-23 | |
| 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出让和转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经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在本省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 | — | 2021-12-23 | |
| 浙江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是指在各级党委、人民政府领导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指导下,加强人民防线建设,组织动员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履行安全防范责任和义务,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国家和省对反间谍技术防范工作有专门规定的 | — | 2021-12-23 | |
| 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港口岸线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有序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港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岸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等有 | — | 2021-12-23 | |
| 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及时和准确,发挥价格监测预警在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预警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预警,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政府价格调控监管的需要,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等变动情况进行信息采集、审核、分析、报告和发布警示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是指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商品和 | — | 2021-12-23 | |
|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为了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以及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和发布,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其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和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相关经费投入,督促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县级以 | — | 2021-12-23 | |
| 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为规范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适应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精简、统 一、高效的原则。 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配合省机构编制管理机 | — | 2021-12-23 | |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为加强语言文字工作,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语言文字工作和使用语言文字,均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 本办法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主要包括《汉语拼音方案》、《简化字总表》、《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现代汉语通用字表》、《标点符号用法》等规范和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 | — | 2021-12-24 | |
| 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 为了加强土地权属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当事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 —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