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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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错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错误的裁判或者处理决定的行为。 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错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 | 徐州市人民政府 | 1999-02-02 | |
| 西宁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 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和台、港、澳居民的暂住管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本办法所称的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市公安局是本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区公安分局、大通县公安局负责本辖区内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负责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等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工商、计划生育、卫生、劳动、教育、民政、房产 | 西宁市人民政府 | 1999-02-13 | |
| 四川省部队行动交通保障办法 为保障部队行动通行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国防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部队行动交通保障,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团以上建制部队(以下简称被保障部队)执行作战、战备执勤、演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任务时,地方人民政府为保证部队通行顺畅提供的保障服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部队行动交通保障(以下简称交通保障)适用本办法。 交通保障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平战结合的原则。 交通保障工作是国防交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保障 | — | 1999-02-07 | |
| 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预防和减少疾病,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和公民生活质量,预防和减少疾病,提高公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全民参与、属地管理、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 | — | 1999-02-26 | |
| 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 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复垦和对土地复垦实施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土地复垦的范围包括: (一)采矿、挖沙、取土等使地表直接遭受破坏的土地; (二)地下开采引起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采矿、冶炼、燃煤发电等生产过程中所排放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 | — | 1999-01-18 | |
| 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 为加强灌区管理,发挥灌区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灌区(以下简称灌区)。 本办法所称国有灌区,是指国家所有和国有成份起控制作用的灌区。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灌区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灌区管理工作。 灌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的设置,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确定。 灌区管理机构应当保证灌区国有资产的完好,管好、用好灌区工程及其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灌区工程,除申请基建拨款外,按 | — | 1998-12-31 | |
| 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殡葬管理工作应坚持国家殡葬改革方针,全面实行火葬,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提倡自愿改革;少数民族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土地、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建设殡葬设施,应根据全省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履行审批手续: (一)建立殡仪馆,由县级人民政府、 | — | 1999-01-19 | |
|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管理。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大殡葬执法力度,大力推行殡葬改革。 殡葬设施建设和火化率、制止乱埋乱葬、移风易俗等应当作为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 各市、县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把 | — | 1998-12-04 | |
| 吉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为了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将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岗位,定期进行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干部政绩、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的工作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 | — | 1999-02-23 | |
| 吉林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预防行政执法错案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错案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违法或不当,依照本办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监督措施。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全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各级人民政 | — | 1999-02-23 | |
| 吉林省实施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公正、合法、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省区域各级行政机关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均须遵守本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具有法定依据,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无效: (一)行政处罚的依据未经公布的; (二)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 | — | 1999-02-23 | |
| 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 为了加强防洪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抗洪减灾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以下简称防洪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向特定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防洪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洪资金的征收和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负责防洪资金的征收和使用。 各级地方税务、工商、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称代征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助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做好防洪资金的征收工作。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对防洪资金的征收和 | — | 1999-02-23 | |
| 吉林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罚款全部、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代收罚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同罚款收缴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 税务机关所处罚款的收缴,可按原办法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 | — | 1999-02-23 | |
| 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活动和殡葬管理的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殡葬管理应当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殡葬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土地、规划、建设、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实行火葬 | — | 1999-02-14 | |
| 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企业名称,保护企业名称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名称的使用及企业名称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企业名称是指企业用以区别其他企业或组织的标志。 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设立登记或名称变更登记的同时,取得名称权。 企业名称权归企业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本省实行著名字号制度,对著名字号实行保护。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企业名称的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纠正自己或者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 | — | 1998-12-16 | |
| 黑龙江省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 为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依照法律参加民兵、预备役组织是适龄公民的义务。 民兵、预备役工作实行上级军事领导机关和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体制。 省军区主管全省的民兵、预备役工作。军分区(含军事部,下同)、县(含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辖区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乡(含民族乡、镇,下同)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 | — | 1998-12-30 | |
| 黑龙江省地名管理规定 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名,是指人们赋予个体地理实体的指称。包括: (一)省、市、县(区)、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行署、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 (二)居民区、开发区、工业区、村、屯、街、路、胡同(巷)、楼栋、门牌,农、林、牧、渔场驻地等居民地名称; (三)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水库和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人工建筑物名称; (四)山 | — | 1998-12-11 | |
|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保护及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采取措施,全面规划,加强土地资源资产管理,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土 | — | 1999-03-30 | |
| 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健全和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建制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集贸市场、建筑施工现场、停车场、存车处的管理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通过制定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等形式,动员本居住地区的居民、村民搞好住宅门前的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和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在本市居住和生活的公民,均有参 | — | 1999-03-18 | |
| 安徽省铜陵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铜陵长江公路大桥(以下简称大桥)的管理,保障大桥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桥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大桥养护、路政和收费管理。 铜陵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大桥的公路工作,并委托铜陵长江公路大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大桥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和本办法规定行使大桥的公路行政执法职责。 公安、水利、港航监督、航道、渔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大桥的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大桥及其附属设施的 | — | 1998-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