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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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所属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个人的档案行政管理、业务管理和档案的科学技术研究、教育、外事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与档案工作相适应的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要的经费。机关、团体、企业 | 郑州市人民政府 | 1993-01-28 | |
| 云南省实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3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的巩固发展,增强其活力,根据国务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劳服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任务的依法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本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是: (一)我省境内兴办的各类劳服企业;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主办或扶持的 | — | 1993-01-03 | |
| 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3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 — | 1993-03-16 | |
| 云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有关行政强制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决定》(省政府令第172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批准建设部颁发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为了促进全省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开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结合云南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统一集中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取用地下水的企事业单位、机关、 | — | 1993-05-25 | |
| 深圳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深圳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已经深圳市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厉有为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五日深圳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1992年11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加强深圳市街道办事处的建设,密切政府与居民的联系,加强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行使区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 街道办事处管理区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1993-01-25 | |
| 上海市优抚对象优待办法 为了保障国家和社会对优抚对象的优待,激励部队士气,巩固国防,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优抚对象是指: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和复员军人、退伍军人。 本办法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和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以及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优抚对象应受到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尊重和优待。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应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乡、 | — | 1993-05-19 | |
| 青岛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规范社会用字使用标准,维护国家文字的统一,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一)公文、公用印章、标牌、标志牌、指示牌、名称牌、标语牌以及公务用名片用字;(二)广告、招牌、告示、会标用字;(三)汉语文出版物及其他汉语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四)广播影视用语用字;(五)商品名称、包装说明、商标标识及使用说明用字;(六)课堂教学、板报、试题试卷用语用字;(七)地名、公共设施、企业事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1993-02-10 | |
| 江苏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我省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暂行办法。 劳动模范是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优秀代表,我省授予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为: (一)省劳动模范; (二)市劳动模范; (三)县(市)先进生产(工作)者。 省、市劳动模范和县(市)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同级人民政府授予。 省各行业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授予。 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授予,主要采取定期命名的方式。省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一般每五年召开一次;市、县(市)劳 | — | 1992-12-26 | |
|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工作的领导。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会同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本办法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由省政府法制局负责。 各市、地、州、县人民政府(行署)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组织贯彻实施本办法的行政主管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 完善和发展承包经营责任制。通过理顺产权关系,实施国家确定的资产经营形式,把资产经营效益作为承包的主要内容,由单纯利润承包转变为资产经营承包。资产经营承包 | — | 1993-03-26 | |
| 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国有土地资源,推动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各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的使用权,均可依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出让和转让,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市政公用设施等除外。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均须在城镇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并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 | — | 1993-06-17 | |
|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区内的各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标准进行环境绿化建设。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规划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规划 | — | 1993-07-13 | |
| 河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 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 (二)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 (三)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的副主任、副厅长、副局长、委员; (四)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厅、局级单位的主任、局长; (五)地区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 (六)省管事业单位的院长、社长、主任; | — | 1993-01-03 | |
| 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本省行政区域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大坝的安全管理,都必须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省、省辖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其所管辖大坝的主管部门,并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应采取相应的强化措施,确保安全。 任何单位和 | — | 1993-06-25 | |
| 河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实施办法 为了有效地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的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虫害(包括鼠害,下同)的预防和除治工作。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铁路、公路、河渠(含水库)防护林的病虫害,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防治;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国有和集体林场、苗圃、农场、果园、茶场、蚕场的林木病虫害,由其经营者负责防治;其他 | — | 1993-07-19 | |
|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福州市地下热水(温泉)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为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我市地下热水资源,根据《福州市地下热水(温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范围内勘查、开采、取用井口出水温度高于30℃的地下热水,包括天然出露的温泉和人工钻凿的井(含勘探井、探采结合井、回灌井、长观井等)中的地下热水,以及在温泉保护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等,必须遵守《办法》规定。 根据福州市总体规划及温泉分布情况,划定温泉保护区的区域是:一级温泉保护区:指地下热水(温泉)出水带,保护范围北起思儿亭,南至南公园,西自五一路、五四路西侧,东至晋安河东侧 | 福州市人民政府 | 1993-06-24 | |
| 大连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 为了统一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计算办法,依据《大连市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结合我市房屋状况,制定本办法。 凡大连市市内四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范围内的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房)租金,均按本办法计算。 公有住房租金,贯彻按质论价的原则,以建筑结构、装修、设备及使用功能等条件为基础,以地段、环境、楼层、朝向等条件为调剂因素,使不同质量、不同地段的房屋,其租金保持适当的差价。 公有住房一律按使用面积计租。以平方米为计租单位,计算方法是以标准房屋为准,确定基本租金分数,与标准房屋条件不同的,依据租金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1993-06-29 | |
| 大连市公有住房租金集缴暂行办法 为了方便单位和住户,保证租金及时回收和专款专用,根据《大连市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房租集缴是指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发放承租公房职工工资时,代扣其房租并解入房屋经营管理单位。 凡是大连市市内四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和单位自管公有房屋承租户,均应执行本办法。 市房地产管理局房租集缴站和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代办单位),分别负责全市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房租的缴交和管理。 发薪单位(以下简称代扣单位)根据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和自管公房管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1993-06-29 | |
| 大连市房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房改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根据《大连市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房改资金是指按房改政策规定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建设债券;建立的城市和单位住房基金;房改政策诱发的其它用于房改和住房建设的资金;房改资金使用增值的资金。 房改资金的筹集要按照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立足于现有住房资金的转化,逐步把用于住房建设、经营、消费的资金集中起来,使分散无序的资金成为集中统一有序的资金,使之走向合理化、固定化、规范化的轨道。 房改资金的使用原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集中管理,专项使用;多存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1993-06-29 | |
| 北京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为了推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入市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通知》、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企业资产经营形式 企业资产经营形式按市政府已经批准的八种形式继续试点。 凡未确定资产经营形式的企业,可向市主管委办提出申请,由市主管委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签订协议并组织实施;企业已和政府签订资产经营协议需要变更的,应向市 | — | 1993-02-19 | |
| 北京市地下铁道通风亭管理规定 为加强本市地下铁道(以下简称地铁)通风亭的管理,保证地铁列车、车站和隧道内的空气质量,保障地铁设备维修和安全应急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铁通风亭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地铁通风亭,是指地铁车站、隧道通风和用于地铁设备维修、安全应急、人防等工作而建于地上的建筑物。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地铁通风亭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地铁公司)具体负责地铁通风亭的管理、维护工作,市地下铁道公安分局(以下简称市地铁分局)负责执行本规定的监督、检查。 城市规划 | — | 1993-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