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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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中越、中老边境地区人员出入境管理规定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中越、中老边境地区的社会秩序,方便边境地区人民的生活和往来,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政府同越南、老挝两国政府关于处理边境事务的临时协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凡从我省中越、中老边境地区入境、出境并在我省境内停留、居留、旅行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从我省中越、中老边境地区入出境的人员,必须随身携带本规定涉及的各种有效证件,以备查验。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从我省中越、中老边境地 | — | 1992-08-31 | |
| 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出入境管理暂行规定 为保障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出入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方便边境地区人员的生活和往来,促进边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凭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证件,从指定的口岸、通道出境、入境,并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中方人员出境后,不得有危害我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因私事出境,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派出所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 中缅边境地区 | — | 1992-08-13 | |
| 云南省实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5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3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我省辖区内的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厂矿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都必须执行《条例》和本办法。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教 | — | 1992-12-11 | |
| 云南省实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14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是在我省的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各级各类学校,都应当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 | — | 1992-08-04 | |
| 云南省贯彻《工人考核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深入开展劳动制度的综合配套改革,不断提高我省工人队伍素质,逐步建立培训、考核、使用和待遇相结合的制度,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我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含供销合作社)和国家机关招收录用新工人,包括录用技工学校毕业生和职业高中、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班)毕业的毕业生或结业生的考核工作和对在职工人的考核工作均适用本办法。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人考核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全省工人考核工作,在省工人考核委员会领导下,由省 | — | 1992-08-31 | |
| 云南省地质勘查设施保护暂行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3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加强我省地质勘查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保障勘查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地质勘查单位在我省设置的各类地质勘查设施。 地质勘查设施属国家建设的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对危害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当地人民政府 | — | 1992-12-11 | |
| 陕西省非开放地区外国人旅行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保守国家秘密,依法保护和管理外国人在我省非开放地区的旅行活动,促进对外开放,加快我省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外国人在本省境内非开放地区旅行的,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我国法律、法规保护。 我国政府未对外公布开放的地区和少数开放地区内的未开放区域,均属于非开放地区。 外国人到我省非开放地区旅行,须由接待单位按下列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 — | 1992-10-27 | |
| 山东省浅海滩涂养殖管理规定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浅海、滩涂,维护海上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发展水产养殖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浅海,是指可规划用于养殖的近海海域。 本规定所称滩涂,是指可用于海水养殖的潮间带以及与潮间带相连的其他荒滩。 凡在我省管辖范围内开发利用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浅海、滩涂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浅海、 | — | 1992-11-16 | |
| 昆明市双河磨南德水源林保护区管理规定 为保护双河磨南德水源林保护区的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证水资源区及下游地区人民的生产、生活用水,促进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发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双河磨南德水源林保护区的范围为:安宁县—六乡的龙洞、磨南德、五岳、温水、 大营办事处;八街镇的招坝、呜风办事处;晋宁县双河乡所属六个办事处,总共计十四个办事处所辖行政区划范围内共面积47.5万亩土地。 第三条保护区贯彻“保护与发展并重”的方针,以保护森林植被为中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1992-06-20 | |
| 湖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通航水域(以下简称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设施及其有关人员; (二)本省地方船舶修造企业。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机关),是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条例》、《交通部关于长江干线港航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 | — | 1992-12-03 | |
| 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汉江流经我省的江段,东荆河、府环河、汉北河、沮漳河以及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专门管理机关管理的其他河流(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河道管理;各地、市、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 长江和汉江在本省境内的江段以及本省境内其 | — | 1992-08-12 | |
|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在本省行政辖区内,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第四条 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 | — | 1992-12-25 | |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劳动模范的评选、命名和管理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 劳动模范分为: (一)省劳动模范; (二)省辖市劳动模范; (三)县(市)劳动模范。 劳动模范称号的获得者必须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坚持改革,勇于创新,艰苦奋斗,勤俭创业,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为发展生产做出突出贡献者; (二)在发明创造、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提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者; (三)忠于 | — | 1992-12-02 | |
| 河南省《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为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其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以下简称《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军事设施保护法》和本办法,依法履行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和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控告。 省、省辖市和设有军事设施的县(市、区),应当成立由政府和驻军有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的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 — | 1992-11-09 | |
|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流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除黄河、沁河干流外的一切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开发利用河流、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究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主管机关。 省辖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河道主管机关。 全省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 | — | 1992-08-15 | |
| 成都市市徽管理办法 为维护成都市市徽的尊严,加强对市徽的管理,正确使用市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成都市市徽是成都市的象征和标志。成都市市徽的图案结构,中间是熊猫,周围是和平鸽衔银杏叶、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市徽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市徽。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以悬挂市徽。 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市徽:(一)市人民政府;(二)区(市)、县人民政府;(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市人民政府派驻外地机构。 市徽图案的使用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1992-12-07 | |
| 成都市公厕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本市公厕管理,提高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市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机场、商场、宾馆、影剧院、公园、体育场、展览馆、医院等)附设的公用厕所。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场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厕和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管理。 公厕是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基础设施,任何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1992-08-26 | |
| 成都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 为保障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企业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办好集体企业,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集体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1992-08-26 | |
| 北京市私有住宅楼房管理与维修办法 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私有住宅楼房,是指个人按本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购买的单元式住宅楼房(以下简称私有住房)。 同一楼房的产权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产权人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私有房屋管理的有关规定。 住宅楼房售出后,一律由售房单位组织楼房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售出楼房的日常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和协调楼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使用、维修,负责私有住房自来水设施跑水、下水管道和垃圾道堵塞、燃气设施故障、供暖设备漏水、电源线路和照明设备故障等项目的急修。 二、管理公共维修基金, | — | 1992-05-30 | |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规定 为保障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加强规划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城市规划、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凡在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均须遵守本规定和《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本规定所称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东至昌平县黑山寨沙岭,西至延庆县岔道城,南至昌平县南邵乡营坊,北至昌平县北界。 在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根据文物古迹、景点景观、古树名木等的分布状况和地形地貌等自然环境,划定 一、 二、三级保护区。 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的具体规划 | — | 1992-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