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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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市野外用火管理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区和农业生产区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森林防火区是指林地以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30米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农业生产区是指森林防火区和城市综合管理区外的农业生产活动的区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责清晰的野外用火管理责任体系,并建立跨部门联合、配合执法机制和跨地区协作执法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及时处理野外用火管理中的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野外用火管理制度,加强野外用火巡查、隐患排查、火灾前期处置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单位做 | 株洲市人民政府 | 2024-12-31 | |
| 宁波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 为了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促进公众有序、高效参与政府立法活动,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区(县、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立法意见征集单位)在地方性法规案、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等过程中按照有关程序向公众征求意见,以及公众主动或者受邀参与政府立法活动。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指导与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立法意见征集单位应当 |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25-01-01 | |
| 济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居民装饰装修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管理。 本市 | 济宁市人民政府 | 2024-12-31 | |
| 大连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 为了保障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活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众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主动或者应邀参与市人民政府作为提案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以下简称政府立法项目)的立项、起草、审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实施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遵循依法、公开、公平、有序、自愿和便利的原则。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监督,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24-12-31 | |
| 滁州市水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防灾减灾、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安徽省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文规划与站网建设,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与管理使用,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的保护,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与科学研究等水文相关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明确联系、指导机构和 | 滁州市人民政府 | 2024-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