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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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蚌埠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环境卫生,保障公共卫生和公民健康,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办法。 爱国卫生工作总体目标是通过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城乡环境卫生条件明显改善,影响健康的主要环境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治理;人民群众文明卫生素质显著提升,健康生活方式广泛普及;有利于健康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进一步改善,重点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和精神疾病等公共卫生问题防控干预取得明显成效,城乡居民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爱国卫生工作 | 蚌埠市人民政府 | 2017-11-01 | |
| 贵州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相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路地协作、综合治理的原则。 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负责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省高速铁路相关安全工作,建立高速铁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高速铁路安全管理重大问题,将高速铁路护路联防经费 | — | 2017-10-31 | |
| 汉中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汉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汉中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以及对政府规章的公布、解释、修改、废止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规章。 在立法权限内,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下列需要制定规章:(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 汉中市人民政府 | 2017-10-31 | |
| 南京市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饮具集中消毒,是指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以下称集中消毒单位)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餐饮具回收、清洗、消毒、包装、贮存、配送服务的活动。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质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17-10-30 | |
| 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保障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居民用户、供水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称二次供水)及其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17-10-30 | |
| 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及外国人)。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金。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17-10-30 | |
|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和堆放、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产生的空气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空气颗粒物的物料。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业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17-10-30 | |
| 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维护市容市貌,规范渣土运输秩序,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渣土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渣土,是指工程(含五小工程)建设和建(构)筑物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渣土运输遵循统筹规划、源头管控、联合执法、安全第一的原则。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渣土运输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渣土运输处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建立与渣土运输监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17-10-30 | |
| 青岛市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安全,根据《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活动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市、区(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经济信息化、安全监管、人防、水利等部门及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轨道交通沿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17-10-31 | |
|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1号《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9月18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九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陈如桂2017年11月1日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规定(2017年9月18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九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促进深圳市大鹏新区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创新新区管理体制,保障新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行政管理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政府设立大鹏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新区的范围为现龙岗区葵涌、大鹏和南澳街道行政区域。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17-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