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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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实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办法 根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江干流安徽段河道内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长江干流安徽段河道内实施河道、航道等涉水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性活动,涉及疏浚砂综合利用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协助做好长江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长江采砂管理联动机制。 | — | 2024-07-08 | |
| 潮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 【立法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建筑外立面管理,美化城市环境,彰显城市风貌特色,维护建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它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建筑外立面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装饰装修、改造、维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建筑外立面,是指建筑物、构筑物与外部空间直接接触的界面,包括建筑外墙、外门窗、阳台、屋顶及其附属设施、附属设备。 【立法 | 潮州市人民政府 | 2024-07-15 | |
| 成都市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促进办法 (目的依据)为了促进成都市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发挥农业科技在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中的创新驱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四川成都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产业发展、开放合作、服务保障等活动。前款所称四川成都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是指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协调指导小组等机构批准建设,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基本原则)园区建设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通过科技赋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24-07-11 | |
|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基本原则)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妥善安置被征地人员,确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政府职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24-07-05 | |
|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本办 | — | 2024-07-10 | |
| 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 | — | 2024-07-06 | |
| 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 | 2024-07-01 | |
| 内蒙古自治区税费保障办法 为了加强税费征收管理和服务保障,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税费的征收管理和服务保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税费,包括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 税费保障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政府统筹、税务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征收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费征收 | — | 2024-07-01 | |
| 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人民政府规章外,由本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 | — | 2024-07-11 | |
| 烟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 | 烟台市人民政府 | 2024-0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