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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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色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百色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已经百色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2017年9月1日百色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百色市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修改、废止和解释,适用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规章:(一)为执行法律、行政 | 百色市人民政府 | 2017-09-01 | |
|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促进广州空港经济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空港经济区重点开发区域内的管理工作。重点开发区域具体范围按照本市相关规划确定。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重点开发区域内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负责整体规划、开发建设、招商引资、行政审批、项目筹建和企业服务,为经济发展、园区建设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将重点开发区域内的下列行政管理权限委托管委会行使:(一)市人民政府负责的控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17-09-05 | |
| 广州市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设立和运行规定 为设立广州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产业园管理局),促进广州南沙新区产业园开发建设,根据《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产业园管理局是依据本规定设立的法定机构,依法具有法人资格,依照本规定在履职区域内履行职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产业园管理局受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理委员会、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南沙区人民政府的领导。 产业园管理局应当坚持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的原则,建立健全职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17-09-01 | |
| 广州市南沙新区明珠湾开发建设管理局设立和运行规定 为设立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开发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明珠湾管理局),促进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开发建设,根据《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明珠湾管理局是依据本规定设立的法定机构,依法具有法人资格,依照本规定在履职区域内履行职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明珠湾管理局受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理委员会、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南沙区人民政府的领导。 明珠湾管理局应当坚持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的原则,建立健全职责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17-09-01 | |
| 合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2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非本市户籍人口到本市居住,或者本市户籍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但是,本市市区户籍人口在市区范围内跨区居住的除外。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 | 合肥市人民政府 | 2017-08-31 | |
| 连云港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泔水油、地沟油以及其他不可再食用的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2017-09-03 | |
| 山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因诊断、治疗、护理等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 | — | 2017-08-29 | |
| 十堰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的规章。 规章的立项、起草、报送、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修改、废止和解释等适用本规定。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法定权限;(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三)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序参与;(四)符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具有可执行性。 市人民政府 | 十堰市人民政府 | 2017-08-30 | |
| 武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权限范围及程序,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17-09-02 | |
| 营口市地名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地名管理工作,实现地名标准化、信息化,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产生活和历史文化传承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历史地名的保护、地名公共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对具有特定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赋予的专用名称。包括:(一)市、县(市)区、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二)自然村、住宅区、区片等 | 营口市人民政府 | 2017-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