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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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居住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于或者兼用于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除外。 市及区(市)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有关的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工作。 用于租赁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17-04-21 | |
| 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优化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称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信息档案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地面以下,用于集中容纳两种以上(含两种)市政设施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前款规定的市政设施管线(以下称管线),包括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照明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17-05-03 | |
| 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4月10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市长:周红波2017年4月25日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与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2017-04-25 | |
|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维护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秩序,保障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在广东省徐闻县外罗港与海南省文昌市铺前港连线以西,至广东省雷州市乌石港与海南省临高县新盈港连线以东的琼州海峡水域内,从事滚装客船、普通客船轮渡运输以及为轮渡运输提供码头设施服务和水路运输辅助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滚装客船,包含火车轮渡滚装客船。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 | — | 2017-05-04 | |
| 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企业信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数据和资料,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经营管理信息、财务信息、社会评价信息、行政机关监管信息、法院判决和执行信息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监督管理,是指以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提升企业信用 | — | 2017-04-18 | |
| 汕头经济特区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办法 为了规范储备土地的管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特区范围内金平区、龙湖区储备土地的管护和临时利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储备土地,是指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收储的土地;(二)管护,是指储备土地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对储备土地进行看护、管养;(三)临时利用,是指储备土地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将储备土地的使用权单独或者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以出租、出借等方式予以临时使用。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2017-04-18 | |
| 汕头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金平、龙湖、濠江区(以下称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向市政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下属的污水处理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污水处理费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2017-05-05 | |
|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新增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取消、下放、新增的行政许可项目,其中:取消行政许可项目25项,下放行政许可项目8项,新增行政许可项目8项。 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原实施机关要将工作重点转移到依法监管上来,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对于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省直机关要加强对承接机关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防止工作脱节,承接机关要逐项梳理,明确承接机构,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审批程序,扎实做好各项承接准备工作。 | — | 2017-04-19 | |
| 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和推进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充分发挥其引领、带动、示范作用,根据《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由武汉片区、襄阳片区和宜昌片区共同构成。 自贸试验区应当按照“开放先导、创新驱动、绿色引领、产业集聚”的总体思路,以制度机制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立足中部、辐射全国、走向世界,推动创新驱动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努力建成 | — | 2017-04-18 | |
| 珠海经济特区促进横琴休闲旅游业发展办法 为促进横琴新区以及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以下简称横琴)休闲旅游业发展,配合澳门建设世界休闲旅游中心,推进横琴国际旅游休闲岛建设,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横琴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横琴休闲旅游业的发展促进和监督管理。 横琴休闲旅游业的发展坚持生态优先、国际品质、融合发展、智慧支撑的原则。 促进横琴与澳门休闲旅游业的合作,支持香港、澳门资本投资横琴休闲旅游项目,共同促进珠澳两地休闲旅游业互补,实现协同发展。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加强对横琴休闲旅游业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横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2017-0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