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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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经济特区标准化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海南经济特区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技术进步和对外经济贸易,提高产品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经济特区从事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活动的部门和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业的标准化 | — | 2021-11-17 | |
|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凡本经济特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若干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但能够提供本经济特区以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已经参保有效证明材料的用人单位除外。 在本经济特区设立的外国组织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为其所雇用的中方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核定工伤保险费数额及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关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等工 | — | 2021-11-17 | |
|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流转与收回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换地权益书流转和收回行为,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的核发、流转和收回,适用本办法。 本经济特区符合核发换地权益书条件的土地权益人,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书面提出核发换地权益书的申请,依照《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的规定确定土地价格评估结果后,由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换地权益书。 土地权益人不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告知权益人在30日内提出申请;逾 | — | 2021-11-17 | |
|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经济特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登记制度。 登记机关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登记工作需要,在受理、审查、核准等方面对承办登记事项的人员进行充分授权,明确工作职责,提高登记效率。 企业法人登记实行依法直接登记制,但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省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 | — | 2021-11-18 | |
|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监察规定 为了加强土地执法监督,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接受土地管理部门的监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监察工作的领导,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土地监察工作实行专业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公正,程序合法。 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与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协调和配合;涉及规划、城建、房管、农业、林业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为保护自然环境和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丧葬活动及殡葬管理、服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陋俗,提倡文明、科学、节俭办丧事,提高社会整体文明水平;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行使本辖区内社会殡葬事务的管理权,负责贯彻殡葬管理方针,将殡葬管理和改革工作、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本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 各级民政主管部门是殡葬管理的行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省城镇农贸市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的经营场地、设施,主要用于农副产品零售或者批发的集市贸易场所。 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城镇农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 规划、建设、工商、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镇农贸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交易、规模适当的原则,根据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全省城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促进城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包括清扫费用。 城镇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图编制、出版、销售或者在公共场所悬挂、展示各种地图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图指出版、发行的各种普通地图、专题地图以及公开展示的地图。包括各种纸质地图、电子地图、立体地图和图书、报刊、广告宣传、影视制作中插附的示意性地图及其他形式的地图。 普通地图,是指综合反映地表物体、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一般特征,内容包括水系、地貌、居民点、行政区划、交通线和各种境界线等要素的地图。 专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为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是指人类活动所涉及的岩石圈物质和地质作用的总和,包括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以及地质遗迹和地质灾害。 在本省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利用、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对地质环境坚持全面规划、综合评价、合理利用的原则。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全省地质环境保护、利用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定本辖区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为提高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需要,加强公共厕所规划、建设和管理,结合本省实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是指供社会公众使用的独立式、活动式或者其他建筑物附设的厕所。 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使用、文明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 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厕所管理的统一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公共厕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为推动我省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运行成本,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关于在琼台湾同胞待遇的若干规定 为了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和琼台两岛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琼台湾同胞享有我国法律、法规和我省地方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琼居住的台湾同胞,在下列方面享有与其他省份来琼居民同等待遇: (一)购买本省商品房或租赁住房; (二)交纳住宿费用; (三)交纳医疗费用; (四)交纳安装电话初装费; (五)办理汽车、摩托车入户,交纳换发牌照费用; (六)购买车船票、交纳机场建设费及购买本省航空公司机票; (七)购买公园、旅游景点门票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办法 为保证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国家安全部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以下简称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 侦察证限于国家安全机关从事侦察保卫工作的人员在执行侦察保卫任务时使用。 车辆"特别通行"标志限于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的车辆配置和使用。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规定 为了健全本省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外的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同级政府派出监事会。监事会对同级政府负责,代表政府对本省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本省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代表国有股权的监事由同级政府授权监事会管理机构派出,代表政府行使监督权。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监事会、监事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事项。本省拟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和派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捐赠奖励办法 为了鼓励广大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参加海南开发建设和表彰他们慷慨捐赠,造福桑梓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资,系指华侨、港澳台同胞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 规定的出资种类和投资方式所进行的投资行为。 本办法所称捐赠,系指华侨、港澳台同胞自愿无偿为我省公益福利、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和进行生产开发建设而捐赠财物的行为。财物包括资金、各种生产资料、机械设备和公共服务设施等。 第三条 对投资、捐赠达到一定数额的予以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投资总金额2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或捐赠总金额30万美元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与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汽油和使用柴油的机动车辆,均应按照本规定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负责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具体征收稽查工作。 发展和改革、价格、公安、边防、海关、财政、税务、审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的相关工作。 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实施办法 为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改普城市投资环境,促进海南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和补充方案、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停缓建工程产权人应当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向停缓建工程所在地的停缓建工程主管部门申报停缓建工程处置方案,其内容应当包括:处置方式(限期建设、现状竣工、现状利用、权益置换等)、房屋使用性质、结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违约责任等。 停缓建工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处置方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价格监测工作,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预警、公布等活动。 价格监测工作应当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及时、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动态调整、科学有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 | 2021-11-18 | |
| 海南省价格鉴证管理规定 为规范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价格鉴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以下简称价格鉴证机构)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中遇到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各类财物或者服务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公益性行为。 本规定所称财物包括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财产性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价格鉴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价格鉴证机构负责本行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融资的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石化等专业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适用国家有关专业工程管理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编制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监督检查国家和本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为了推进名牌战略,提高我省产品的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海南省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南省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或者在国内国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同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海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确认的海南产品。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推进海南省名牌产品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采取措施培育名牌产品,支持、督促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争创名牌产品。 海南省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农业开发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为了促进农业发展和生态保护,加强农业开发用地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的,适用本规定,但集体所有土地内部承包以及由内部承包方依法进行土地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的除外。 农垦系统国有土地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规定所称土地流转,是指以出让、转让,对外承包、对外转包,联营合作等方式处分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 国有土地流转以及集体所有土地以出让土地使用权、联合举办企业等方式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集体所有土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一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省发展计划厅: 1、审批博物馆收费标准(下放市、县); 2、审批商品房销售指导价(注:未标明下放市、县的均属取消); 3、审批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费(下放市、县); 4、审批旅游饮食业收费标准:(1)国际、国内旅游团体综合服务费;(2)饭店、宾馆、酒店、招待所客房指导价格; (3)餐饮客房洗衣加收服务费(下放市、县); 5、审批旅游参观景点门票价格(下放市、县); 6、审批餐饮业毛利率; 省经济贸易厅: 7、省产学研联合项目协调审定; 8、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登记; 9、棉纺细纱机准购证初审; 10、缫丝、绢丝准产证初审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调整、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为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要求,省政府对省属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及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省政府确认44个省直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具有行政许可实施权,决定对384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保留,对67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实施主体,对205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取消。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未经公布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不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保留、调整、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为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实施,省政府对第二批省属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决定保留176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27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取消12项行政许可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将下列177项行政管理事项下放市县行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依 据 实 施 机 关 1 以工代赈项目年度安排与资金总量安排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 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报省发展与改革部门备案 2 除涉及国产设备退税与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以外,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为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核准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四条 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 3 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项目的备案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 为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若干事项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规定。 地税机关是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关(以下称征收机关)。 农垦系统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省农垦系统征收,具体征收办法另行制定。 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 为了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属于碘缺乏危害地区,对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长期全面供应食盐加碘(以下简称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碘缺乏危害的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应当符合《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工碘盐必须保证满足市场需要。 碘盐加工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的日晒优质盐、日晒细盐和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 为规范本省行政复议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行政复议人员的配备应当与本地方、本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相适应。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 (二 )从事政府法制工作或相关工作二年以上; (三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 )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食品摊贩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固定店铺以外设摊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食品摊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遵守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管理规定,保证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 | — | 2021-11-18 | |
| 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为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促进节能减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称太阳能热水系统,是指将太阳能转换成热能用以加热水的装置,包括太阳能集热系统和热水供应系统。 城镇规划区以及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内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或者具备安装应用条件的在建和既有民用建筑,应当统一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 (一)12层以下(含12层)的住宅建筑; (二)单位集体宿舍、医院病房、酒店、宾馆、公共浴池等公共建筑。 前款规定范围内经批准使用温泉地热的民用建筑可不应用太阳能热水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 为了加快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工作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停缓建工程,是指施工进度已达到±0.00以上和投资额已占总投资额25%以上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于1998年12月31日前停工的房地产项目。 本省行政辖区城镇范围内停缓建工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产权人),应当在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处置方案,办理补充报建手续;签订停缓建工程处理合同,约定开工和竣工期限及违约责任。 停缓建工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保护被征地集体、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征地),进行补偿和人员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征收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和省有关基本农田保护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规划、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征地按照下列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本省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以下简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系指:公民为10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100000元以上。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本规定所称当事人是指被行政机关认为其行为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办法 为妥善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边界争议是指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之间,对毗邻的行政区域界线的争议。 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应当坚持有利于加强边界地区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有利于促进边界地区的经济发展,尊重历史,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原则。 发生边界争议,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争议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争议双方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实施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和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部门。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在社会、经济、技术和资源管理过程中按照特定需要依法收取的费用。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有效服务,依照国家规定收取的补偿性收费。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以客观的管理行为和客观事实为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是行政性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及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 — | 2021-11-18 | |
| 海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为了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人民政府,下同)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有隶属关系的上级行政执法机构对下级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规定。 行政监察、审计监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了促使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构),必须依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法定的管理权限,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逐级分解到每个行政执法岗位,实行量化管理,并对其进行监督、考评和奖惩的工作制度。 行政执法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渔港管理办法 为加强渔港维护管理,加快渔港建设,防止渔港水域污染,促进渔业生产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渔港及渔港水域范围内航行、作业、停泊的船舶和进行开发建设、石油勘探、科学研究、保护管理以及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渔港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渔港监督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渔港实行监督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划投资兴建渔港,渔港建设实行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政务服务活动,推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进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依法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政务服务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政务服务工作应当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向行政审批机构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向行政审批机构负责人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机构向政务服务场所相对集中的要求,统一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受理、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因特殊情况不进入政务服务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省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行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进一步为公众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务机关从事政务信息化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拥有的应当在海南省政务信息网发布的数据、文件、图表等资料。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开发是指使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进行政务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标准化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利用是指使用信息网络进行政务信息的发布、查询和其他利用。 本办法所称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建设管理,提高社会防御、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的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建的专门从事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伍(不含公安现役消防队伍)。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团体等单位组建的从事本单位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伍。 本规定所称志愿消防队是指由机 | — | 2021-11-18 | |
| 海南省最低工资规定 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 市、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国家工时制度规定的时间内按 | — | 2021-11-17 | |
| 杭州市门牌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本市的门牌管理,实现门牌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门牌的编制管理。 杭州市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门牌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门牌管理工作。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门牌管理工作,由开发区、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业务上受市地名主管部门指导。 本规定所指门牌包括:建筑物门牌号、住宅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2021-11-17 | |
|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所属分局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可以采取建议、劝告等行政指导方式,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2021-11-17 | |
| 南昌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向本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设施建设、维护与保护,城镇内涝治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城镇,是指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范围和各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城区范围。 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利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收集、输送、排放雨水和污水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污水 | 南昌市人民政府 | 2021-11-17 | |
|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维护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秩序,保障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在广东省徐闻县外罗港与海南省文昌市铺前港连线以西,至广东省雷州市乌石港与海南省临高县新盈港连线以东的琼州海峡水域内,从事滚装客船、普通客船轮渡运输以及为轮渡运输提供码头设施服务和水路运输辅助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滚装客船,包含火车轮渡滚装客船。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 — | 2021-11-18 | |
| 张家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办法 为了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进一步简政放权,实现审管有效衔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应当坚持精简、统 一、效能、便民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联动、审管衔接、权责一致的体制机制,强化法制审核,完善法治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许 |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