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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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 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接受审计监督的社会保障资金,包括: (一)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 (二)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 | — | 2016-02-09 | |
| 重庆市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为规范电信设施建设,保护电信设施安全,保障电信网络安全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重庆市电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的建设与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并实现电信功能的交换设备、传输设备和配套设备,包括电信机房、基站、小型天线、光(电)缆、管道、杆(塔)、分线箱(盒)、交接箱(间)、节点设备、室内分布系统、发电油机、蓄电池和配套的外市电引入线路、设备等。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 | — | 2016-02-23 | |
| 重庆市钓鱼城遗址保护办法 为加强对钓鱼城遗址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钓鱼城遗址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钓鱼城遗址,是指位于重庆市合川区东城半岛的钓鱼城古战场遗址及其他历代文物古迹遗存。 钓鱼城遗址的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 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钓鱼城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市文物行政部门主管钓鱼城遗址保护工作,负责钓鱼城遗址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 合川区人民政府负责钓鱼城遗址的保护工作,将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 | — | 2016-02-18 | |
| 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条例、实施细则和本规定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方可获得法人资格。 县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登记管理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条例、实施细则和本规定的实施; (二)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 | — | 2016-02-14 | |
|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 为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假)工作职责,保护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打假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明确承担日常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打假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承担打假日常工作机构的建设,对其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等依法予以保障。 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打假和查处重点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打假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打假 | — | 2016-02-22 | |
| 合肥市开发区行政执法规定 为了规范开发区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促进开发区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活动。本规定所称开发区,是指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以下分别简称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新站试验区、合巢经开区)。 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新站试验区的城市管理机构,在其实施城市管理的区域内,依照《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的授权履行下列 | 合肥市人民政府 | 2016-02-16 | |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结合本机关、本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制度; (二)定期 | — | 2016-02-20 | |
| 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与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相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对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指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 | — | 2016-02-25 | |
| 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许可的监督活动应当遵循层级监督与专门监督相结合、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制度。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统筹管理以及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政府法制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行政许可监督工作 | — | 2016-02-24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路交通运输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经营、水上交通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通航水域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工作;具体监督管理职责由海事管理机构实施。 农业、水利、渔业、体育、旅游、园林和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船舶应当按照国务院《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经所在地的州、市(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取得登记证书。 已经登记或者依法应当申请登记的船舶,应当 | — | 2016-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