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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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统筹、属 | 中山市人民政府 | 2021-06-30 | |
| 玉林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政府令第4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玉林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5月10日玉林市五届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7月28日施行。市长白松涛2021年6月24日玉林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 玉林市人民政府 | 2021-06-24 | |
| 襄阳市瓶装液化气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瓶装液化气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气充装、经营、使用与运输、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瓶装液化气服务、管理与监督工作协调机制。瓶装液化气安全管理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适应原则由市、县两级财政予以保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 襄阳市人民政府 | 2021-06-26 | |
| 西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证决策质量,提高决策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 | 西宁市人民政府 | 2021-06-24 | |
| 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为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及其场所。 建筑市场应遵循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公平竞争和合法经营,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市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 | 西安市人民政府 | 2021-07-18 | |
| 西安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宣传、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文化旅游、新闻出版、教育、市场监管、城管、民政、人社、商务、卫生健康、公安、交通、住建、金融、电信、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做好 | 西安市人民政府 | 2021-07-18 | |
| 西安市储备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全市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 从事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储备粮的数量 | 西安市人民政府 | 2021-07-18 | |
| 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市殡葬管理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公安、卫生健康、城管、交通、资源规划、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协同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 县行政区域内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区行政区域内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行政区域内建设殡仪服务站、 | 西安市人民政府 | 2021-07-18 | |
| 芜湖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土地储备管理,提高土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储中心)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土地 | 芜湖市人民政府 | 2021-06-21 | |
| 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2021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王新伟2021年7月20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7月13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经清理,市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删去《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 二、将《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2021-07-20 | |
| 上海市盐业管理规定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盐业管理,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盐和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生产、购销、贮存、运输、储备及其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食盐,是指以氯化钠为主要成分,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管理职责)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是本市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盐业发展,承担食盐供应协调、本市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资质许可以及工业盐管理等 | — | 2021-07-29 | |
| 上海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水域市容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部门职责) 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 水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将相关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纳入河道养护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 | — | 2021-06-30 | |
| 上海市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规范,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市地方粮食储备的规划保障、储备运行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粮食储备,包括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政府储备分为市级政府储备和区级政府储备,企业储备分为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 本办法所称粮食,主要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食,以及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 (管理原则) 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实行 | — | 2021-07-29 | |
| 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程序,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适用本规定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适用本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职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2021-07-21 | |
| 山东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地震预警活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系统规划与建设、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置、监督管理与保障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利用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以及相关技术,在地震波到达之前向可能遭受地震破坏的区域提前发出地震警报信息的行为。 地震预警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 县 | — | 2021-07-06 | |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法律服务业行政权力事项受理(初审)权限的决定 为了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3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政府决定,将由市本级实施的法律服务业行政权力事项受理(初审)权限,调整由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实施。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应当制定具体衔接方案,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相关事项办理的交接工作。在调整事项承接到位前,市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受理工作;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需要使用国家、省统一信息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21-07-18 | |
| 聊城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和备案等,适用本规定。 制定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三)符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四)公平、合理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科学界定政府以及 | 聊城市人民政府 | 2021-07-06 | |
| 昆明市社会医疗保险监督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社会医疗保险监督管理,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等行为并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医疗保险,包括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重特病医疗统筹、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本规定所称医疗保险基金,包括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职工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2021-07-14 | |
| 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户外场地、空间、设施等载体,以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各种形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以及绘制、张挂、张贴广告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设 | 揭阳市人民政府 | 2021-07-29 | |
| 济宁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行为,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等,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规章。 制定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二)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 济宁市人民政府 | 2021-07-07 | |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照立法权限和本规定制定,并以市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 2021-07-23 | |
| 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 | — | 2021-06-21 | |
|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 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服务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进行无线电监测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及时解决无线电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引导和支持无线电新技 | — | 2021-06-23 | |
| 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办法 为了规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能和服务水平,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综合行政执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综合行政执法,是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和其他有关领域、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为。 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严格依法、公正公开、规范文明、权责一致、以人为本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1-07-23 | |
| 贵阳市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和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含玻璃幕墙工程)和住宅装饰装修。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1-07-23 | |
| 贵阳市住宿业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住宿业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和住宿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专门住宿设施,为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的旅游星级饭店、社会旅馆的经营、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社会旅馆,是指向社会提供以住宿服务为主的商务、会议、休闲、度假等相应服务的宾馆、酒店、旅馆、旅社、度假村、乡村旅舍等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宿业经营、服务质量规范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公安、应急、卫生健康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1-07-23 | |
|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单位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1-07-23 | |
| 贵阳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定 为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部门执法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源头控制、全面查处、重点整治、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属违法建设:(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1-07-23 | |
| 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的服务作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二)合法有效、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1-07-23 | |
| 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应急、市场监管、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文化和旅游、财政、生态环境、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以及供销组织参与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乡(镇)人民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1-07-23 | |
| 贵阳市校园及周边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校园及周边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农业中学、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等。 校园及周边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坚持下列原则:(一)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三)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四)依法、及时、公正。同一所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1-07-23 | |
| 贵阳市禽类交易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禽类交易、屠宰行为,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等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保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禽类交易、屠宰和禽产品经营等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禽类,包括鸡、鸭、鹅、肉鸽、鹌鹑等供食用的禽类动物。本办法所称活禽,指前款所列的活体禽类。本办法所称禽产品,指活禽经屠宰、加工的鲜禽产品或者冻禽产品。 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全市活禽屠宰和禽产品经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1-07-23 | |
| 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具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1-07-23 | |
| 贵阳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发挥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有规定或者红色文化遗址已纳入文物保护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红色文化遗址,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来的各种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主要有以下方面:(一)重要机构旧址;(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三)重要事件遗址、遗迹;(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1-07-23 | |
| 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合法权益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屋(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所有或者管理的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获取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合法、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1-07-23 | |
| 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物业维修保障机制,维护合法权益,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商品房及其配套建筑、非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监督和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售后公有住房、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1-07-23 | |
| 贵阳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保证二次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通过建设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者自用的供水方式。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计量水表后至二次供水用户计量水表前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泵房、供水管道、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1-07-23 | |
| 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规范城乡个人住宅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城乡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等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居住在本市的城乡居民依法取得国有土地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件确定的土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供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及其附属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活动。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是指居住在本市的城市居民或者居住在本市户籍所在地的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1-07-23 | |
| 贵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 为救助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或者因其他各种原因遭遇生存危机,陷入困境露宿街头的人员。以乞讨为生或者行乞敛财等人员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救助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救助管理工作机制,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1-07-23 | |
| 贵阳市城市区域性集中供热用热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区域性集中供热用热管理,合理利用供热资源,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区域性集中供热(以下简称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用热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属于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集中供热除外。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中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集中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生态环境、工业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1-07-23 | |
| 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为了保障本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规范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本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1-07-23 | |
| 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实施规定 为了有效实施《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殡葬管理工作,民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城镇居民办理丧事活动应当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点)或者经依法备案的公益性、自助式的非营利性治丧活动场所进行。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以外未设置或者不便于在前款规定治丧场所办理丧事活动的边远乡村居民,可以在不妨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污染环境、影响村容村貌等情况下,就近办理丧事活动。办理丧事活动提倡文明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1-07-23 | |
| 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为了保护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以下简称贵阳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负责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贵阳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应急、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1-07-23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活动,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公布,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严格规范行政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 | — | 2021-07-22 | |
| 广东省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为了奖励取得教育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不忘立德树人初心,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积极探索新时代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书育人本领,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教育教学成果奖的申请、推荐、评审、授奖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教育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新时代教育教学规律,在深入研究和解决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等重要问题基础上,形成的对于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具有明显效果的教学改革方案和实践成果。 省教育教学成果奖分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 | — | 2021-07-28 | |
| 关于加强本市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本市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作如下决定: 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履职、分工负责、协同高效的原则,完善消防监督执法体系,提升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依法对辖区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以及上级 | — | 2021-07-02 | |
| 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治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省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发或者经其批准、同意,由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 | — | 2021-07-26 | |
| 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参保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和基金监督管理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 | — | 2021-07-04 | |
| 成都天府文化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目的依据)为促进成都天府文化公园建设和发展,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法定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天府文化公园(以下简称天府文化公园)的规划、建设、运营、发展、管理等工作。天府文化公园的具体范围由天府文化公园规划确定。 (基本原则)天府文化公园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整体规划、统筹推进、市场化运作原则,坚持产城融合、绿色生态发展理念,坚持文物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相结合,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条件,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21-07-12 | |
| 宝鸡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宝鸡市城镇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绿色美丽城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宝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宝鸡市城区、县城、建制镇城镇开发边界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镇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优先、均衡布局、严格保护、共建共享的原则,彰显本地自然和文化特色。 市、县(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落 | 宝鸡市人民政府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