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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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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改善停车环境及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工程运输车辆以及公共汽车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
常州市人民政府2021-06-04
常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企业生产、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矿山开采等活动以及裸露地面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本办法所称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筑及装修垃圾、工程渣土等易
常州市人民政府2021-04-09
潮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防御活动。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高温、干旱、雷电、大雾、灰霾、寒冷、道路结冰和冰雹等所造成的灾害。 气象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防雷减灾、气象应急保障、人工影响天气
潮州市人民政府2021-05-31
成都未来科技城管理暂行办法
(目的依据)为了促进成都未来科技城建设和发展,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法定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成都未来科技城(以下简称科技城)的规划、建设、运营、发展、管理等工作。科技城的具体范围由科技城规划确定。 (基本原则)科技城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整体规划、统筹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原则,坚持产城融合、绿色生态发展理念,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条件,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管理体制)成都未来科技城发展服务局(以下简称发展服务局)
成都市人民政府2021-04-08
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为规范本市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保障其合法的财产权益和居住的权利。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区县(自治县)征地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
2021-05-19
东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十六届第152次常务会议决定对《东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作如下修改: 将 修改为:“列入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二、将 第(二)项修改为:“未按规定履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相关职责的”; 三、按照立法技术规范、实际情况对个别文字表述作技术性调整。本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东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东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东府〔2003〕52号)同步
东莞市人民政府2021-04-15
佛山市燃气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与建设、燃气设施保护、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及燃气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以及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佛山市人民政府2021-05-24
福建省慈善事业促进办法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慈善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将慈善事业发展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慈善事业发展经费列入
2021-04-27
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传承历史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科学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原地保护、科学管护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行业专项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
2021-04-01
福建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
2021-04-09
抚顺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评估等,适用本办法。 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制定涉及本市重大事项的规章,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 规章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二)本行政区域具体行政管理工作需要制定规章
抚顺市人民政府2021-04-19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学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级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奖项: (一)甘肃省科技功臣奖; (二)甘肃省自然科学奖; (三)甘肃省技术发明奖; (四)甘肃省科技进步奖。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2021-06-15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向贵安新区下放一批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经研究,省人民政府决定向贵安新区下放123项行政管理事项,其中,直接下放95项,委托下放28项。贵阳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和省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细化配套措施,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省有关单位要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加大对具体承接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主动上门服务,加强宣传解读,督促落实。贵阳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要督促行政管理事项的具体承接部门,
2021-04-27
合肥市家禽交易管理办法
场外从事活禽交易活动。活禽交易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活禽交易市场设置规范。活禽交易市场设置规范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公布。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场开办者按照活禽交易市场设置规范对活禽交易市场进行改造,经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家禽交易实行流通追溯制度。家禽流通追溯系统的建设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负责。 家禽交易实行凭证入场制度。进入活禽交易市场的活禽,应当附具流通追溯单据、检疫证明;冰鲜上市的禽产品还应当附具检疫标志和具备追溯功能的脚环或者其他产品标识,产品标识上应当标明禽产品
合肥市人民政府2021-06-17
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为全面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分级负责、社会共同参与,实行属地管理、依法防控、科学决策、精准施策、联防联控、群
2021-04-23
黑龙江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政府统筹、路地协作、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
2021-04-06
湖北省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促进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包括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管理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
2021-04-01
嘉兴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推进生态环境建设,保护城市绿地,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符合规划的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嘉兴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市、区)、镇。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水利、交通、林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综
嘉兴市人民政府2021-04-26
江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8号《江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4月14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十五届1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2021年4月22日江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
江门市人民政府2021-04-22
江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提升粮食收储调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为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而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省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相关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省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属于省人民政府。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 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
2021-05-11
揭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为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
揭阳市人民政府2021-05-31
开封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开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开封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已经2021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市长:李湘豫2021年4月15日开封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目录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清理、评估、修改、废止、档案管理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2021-04-15
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和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强耕地保护,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新建、重建、扩建、改建农村村民住宅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村民个人建房。即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建设住宅的活动。(二)统一建房。即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渠道统一组织实施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包
昆明市人民政府2021-04-27
柳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柳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柳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月28日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市长2021年4月22日柳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和监督管理。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办法。
柳州市人民政府2021-04-22
青岛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活禽交易行为,预防和控制动物源性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活禽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合法养殖供食用的鸡、鸭、鹅、鸽、鹌鹑以及其他禽类。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市场,包括活禽批发市场、活禽零售市场,以及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 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健全重大疫情防控与处理应急体系,将活禽交易管理作为疫情防控和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规范活禽交易市场设置。镇人民政府应当
青岛市人民政府2021-04-09
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
为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等建筑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鼓励建筑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先进经验及安全防护技术,促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向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目标发展。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建
青岛市人民政府2021-04-09
汕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有序,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电动自行车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
汕尾市人民政府2021-06-05
上海市地图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军队单位编制的地图的管理以及海图的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地图类别) 本办法所称地图包括: (一)纸质、布质、皮质等地图以及导航地图、互联网地图等电子地图; (二)出版
2021-05-08
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保障海域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的海域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市江河水域与海域的具体界线,由市海洋局会同市水务局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管理部门) 市海洋局负责本市海域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受市海洋局的委托,负责本市海域使用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交通、生态环境、水务、农
2021-05-08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居住房屋交付承租人居住使用,并由承租人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的行为。 (原则)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
2021-05-08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调节停车供需关系,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库),包括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库)。 (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市管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
2021-05-08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7号《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4月13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二百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覃伟中2021年6月9日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地下空间综合、系统开发,集约节约利用城市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对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
深圳市人民政府2021-04-13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6号《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20年6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二百一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覃伟中2021年4月28日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
深圳市人民政府2021-04-28
深圳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5号《深圳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已经2021年3月3日市政府六届二百五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市长陈如桂2021年4月6日深圳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为了规范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有效实施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住房保障等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相关工作。前款所称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是指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住房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
深圳市人民政府2021-04-06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规定
为了深化天津海河教育园区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天津海河教育园区与津南区协同发展,加快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推进创新发展聚集区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的管理体制机制、职业教育改革、产业创新发展等适用本规定。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应当紧密结合国家产教融合型试点城市核心区建设,打造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高水平创新发展聚集区、新时代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全国标杆的示范窗口,深入推进国家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天津市科技创新示范区、海河南岸生态宜居示范社区建设。 津南区人民政
2021-05-28
​威海市行政执法委托管理规定
威海市行政执法委托管理规定(2021年6月8日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行政执法委托活动,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委托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委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其法定的行政执法职权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的行为。 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据本规定实施行政执法委托,法律
威海市人民政府2021-06-08
无锡市禽类交易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禽类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3月16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4月13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发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禽类交易行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禽类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禽类,包括鸡、鸭、鹅、鸽、鹌鹑等人工饲养
无锡市人民政府2021-04-13
无锡市人民防空规定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人民防空规定(2021年3月16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4月13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发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遵循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履行战时
无锡市人民政府2021-04-13
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诚信自律,对其生产
2021-06-16
西宁市燃气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服务与使用、设施保护、安全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燃气管理工作机制,协调研究解决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园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监督管理工作,编制燃气专项规划;负责对燃气安全、燃
西宁市人民政府2021-05-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消防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可以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
2021-06-09
盐城市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为了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障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本规定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用于地震信息检测、传输和处理的设备、仪器和装置以及配套的监测场地。本规定所称地震观测环境,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划定的保障地震监测设施不受干扰、能够正常发挥工作效能的空间范围。 地震监测设施所在
盐城市人民政府2021-05-19
盐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机关事务包括保障政府机关运行的经费管理、资产管理、能源资源节约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各项事务。 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绿色低碳、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明确机关事务
盐城市人民政府2021-04-30
银川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为解决城镇中低收入群体、新就业人员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辖区城市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保障,是指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配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保障中低收入群体、新就业人员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 住房保障工作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坚持规范管理,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 市人民政府、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
银川市人民政府2021-05-27
鹰潭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了防治建设工地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农村居民自建房屋建设工地除外。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是指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园林绿化等工程施工及其物料运输、堆放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
鹰潭市人民政府2021-04-08
营口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立法质量,规范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政府规章实施一定时间后,根据其立法目的,依照法定程序、标准和方法,结合客观实际,对立法质量、立法技术、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影响因素等进行调查、分析和综合评价,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政府规章,改进行政管理措施等建议和意见的活动。 营口市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适用本办法。 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社会参
营口市人民政府2021-05-31
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规范城市更新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规定的主体,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区域,根据城市相关规划和规定程序,进行整治、改建或者拆建。城市更新包含整治类、改建类和拆建类三种类型。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城市建成区依照本办法规定,可列为城市更新区域,实施城市更新:(一)危房集中或者建筑物不符合消防、交通等公共安全需要的。(二)城市基础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1-06-15
珠海市轨道交通局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珠海市轨道交通局(以下简称市轨道局)的设立和运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市体制改革相关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轨道局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法设立,不列入行政机构序列,履行相应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法定机构。 市轨道局在市政府领导下,秉承规范、高效、诚信的理念,坚持创新、市场化的基本原则,加快推进本市轨道交通建设与发展。 市轨道局实行法人治理结构,制定并按照章程运行,建立理事会决策、执行机构组织实施、监事会监督、咨询委员会咨询建议的治理架构。 理事会是市轨道局的议事决策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1-06-15
淄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了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责任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
淄博市人民政府发布2021-06-16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其中,下放11项,调整实施主体和管理方式1项,变更名称和依据19项,新增3项。调整后,市直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为188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于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市直相关单位要强化指导培训,防止工作脱节,确保基层接得住,办得好;对于调整实施主体及转变管理方式和变更事项名称和依据的,市直相关单位要做好主动对接,做好交接;对于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市直相关单位要于20个工作日内明确具体承接机构和人员,制定行政许可办理的流程和路线图,建立健全行政许可配
遵义市人民政府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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