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重庆市门楼号牌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的门楼号牌管理,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门楼号的编制、使用,门楼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门楼号,是指公安机关依据地名主管部门公布的道路、街巷等标准地名,对房屋建筑按顺序编制的,反映房屋建筑及其门户具体地理位置的地址名称。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是指依据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号,在相应的房屋建筑上设置的门楼号标志牌。门楼牌是房屋建筑的标准地址标志。 本办法所称门楼号牌,包括门楼号和门楼牌。 区县(自治 | — | 2015-01-13 | |
| 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 为了促进和规范快递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快递渠道安全畅通,保护企业和用户合法权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使用快递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快递行业发展。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快递市场监管体系,促进快递企业规范化运作。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依 | — | 2015-01-20 | |
| 福建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健全公共财政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管辖范围内非税收入的执收、资金、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政府债务收入、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以外,由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通过征收、收取、处罚、受赠等方式(以下统称执收)取得的财政资金。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具体包括: (一 | — | 2015-01-20 | |
|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为了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整体就业规划,并采取措施,保障本规定的实施。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 | — | 2015-01-31 | |
| 吉林省烈士褒扬办法 为促进烈士褒扬工作,抚恤优待烈士遗属,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具有本省户口的烈士或者非本省户口但在本省牺牲的烈士,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褒扬。 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烈士遗属的生活水平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 — | 2015-01-27 | |
| 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为严格控制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编制、调整、公布以及目录的日常管理,适用本办法。 目录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合理、从严管控、动态调整、便民公开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目录管理机构负责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的组织清理、 | — | 2015-01-19 | |
| 拉萨市供热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集中供热和分户燃气壁挂炉供热。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供热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供热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区)供热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相关工 | 拉萨市人民政府 | 2015-02-06 | |
| 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二十七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二十四米的公共建筑。 高层工业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高层建筑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管辖 | — | 2015-02-05 | |
| 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为了加强土地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储备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统一供应的行为。 国有土地储备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模适度、规范有序、严格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协调运行机制,研究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 | — | 2015-01-12 | |
|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为发展军人抚恤优待事业,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优待。 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下简称退役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 | — | 2015-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