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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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 为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涉企行政检查(以下简称行政检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基于隶属关系对所属单位进行的检查,以及基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对所监管企业进行的检查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5-10-29 | |
| 铜陵市灾害性天气应对规定 为了加强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避免、减轻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霜冻、大雾、连阴雨、结(积)冰和强对流等灾害性天气的应对工作。 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科学应对、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其 | 铜陵市人民政府 | 2025-10-31 | |
| 山东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公共安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和保障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的公共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除军用和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外,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标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 | — | 2025-10-31 | |
| 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实验动物的管理,保证实验动物质量,维护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全面促进科技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国务院《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以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协调统 一、合理分工、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有利于市场规范,促 | — | 2025-10-31 | |
| 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政府规章及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 | — | 2025-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