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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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为了科学配置行政机构职责,规范行政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综合办事机构等。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机构的职责配置、机构设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改善公共服务、提升人员素质等途 | — | 2014-05-05 | |
| 南宁市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查封、扣押物品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南宁市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查封、扣押物品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24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周红波2014年5月17日附件:南宁市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查封、扣押物品管理办法.pdf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2014-05-17 | |
| 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3月21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周红波2014年5月6日附件: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pdf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2014-05-06 | |
| 陕西省实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办法 为了实施国务院《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相关质量要求和技 | — | 2014-05-13 | |
| 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港口岸线的规划、使用管理,维护港口秩序,充分、合理地使用岸线,促进港口生产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是上海港口岸线的主管机关。市交通委所属的港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上海港口管辖范围内的岸线和相关水域工程建设的港政管理工作。 上海港口岸线使用规划,由市交通委会同规划和河道等管理部门,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兼顾、深水深用、综合利用、合理安排的原则制定。 市交通委应根据港口生产发展需要,对岸线的使用进行审批,并可对已 | — | 2014-05-07 | |
| 上海市外滩风景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本市外滩风景区的管理,维护外滩风景区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的游览观光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滩风景区,是指东起黄浦江西岸、西至中山东一路和中山东二路西侧人行道、南起东门路北侧人行道、北至苏州河南岸范围内的公共区域。 凡进入外滩风景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滩风景区内的单位及所属人员,下同),应当遵守本规定。 黄浦区人民政府统一实施外滩风景区治安、交通、环境卫生、绿化、商业经营、市容景观等公共事务的综合管理。黄浦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外滩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外滩风景区各类公共事务管理的组织和 | — | 2014-05-07 | |
| 乌鲁木齐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2014-05-1517:05:44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2014年5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发展规划编制行为,完善发展规划体系,保障发展规划实施,发挥发展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指导和调控作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发展规划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对一定时期、范围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谋划与总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2014-05-15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资产效益,保障城镇规划和建设顺利实施,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和转让、出租、抵押、终止活动。 县(市)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和转让、出租、抵押进行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房产、发展和改革、财政等管理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土地使用 | — | 2014-05-07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视频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信息记录的视频系统。 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 | — | 2014-05-08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为严格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与保护,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县(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实施取水许可并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实施取水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符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 | — | 2014-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