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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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包括规划轨道交通、在建轨道交通和运营轨道交通。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桥及路基、车站(含出入口、通道等附属)、风井、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变电站(所)、车辆、机电设备系统及其他附属设备等,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 | 福州市人民政府 | 2013-09-04 | |
| 广东省惠东海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广东省惠东海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保护珍稀、濒危海龟资源及其栖息地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广东省惠东海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海龟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海龟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海龟自然保护区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优先的原则,注重保护海龟自然保护区的生物多样性、景观协调性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海龟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海龟自然保护区可以依法接受国内外公民、法人 | — | 2013-09-09 | |
| 广东省绿道建设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绿道规划、建设和管理,发挥绿道的综合功能和效益,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绿道,是指以绿化为特征,沿着滨水地带、山脊、林带、风景道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的,可供行人或者非机动车进入的线形绿色开敞空间和运动休闲慢行系统。 绿道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体现地方自然风貌和历史人文特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道建设纳入国 | — | 2013-09-05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管理办法 为加强盐业管理,保障食盐专营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食盐专营办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和盐产品生产、加工、储运、购销及盐业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自治区对食盐实行加碘供应,专营管理;对纯碱、烧碱生产用盐实行监督管理;对其他用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主管全区的盐业工作,其所属盐业主管机构具体履行盐业管理职责,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设区市、县(市、区)盐 | — | 2013-09-05 | |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为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设施保护和用热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服务的原则。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 | — | 2013-09-09 | |
| 河南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层建筑,是指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高层工业建筑和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 | — | 2013-09-05 | |
| 拉萨市旅游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旅游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消费者、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资源,促进本市旅游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西藏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旅游产业发展规划、保护与开发旅游资源、实施旅游管理、建设旅游设施、从事旅游经营、开展旅游活动,应该遵守本办法。 本市发展旅游产业应当遵循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相结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将旅游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 拉萨市人民政府 | 2013-09-04 | |
| 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增强政府价格调控能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通过多种方式筹集,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补贴低收入群体的专项资金。 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确保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 — | 2013-09-06 | |
| 四川省通信设施保护规定 为加强通信设施保护,保障通信设施安全与通信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用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和军事、公安、交通、能源、航空、气象等专用通信设施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用通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保护通信设施的工作经费列入相关部门综合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战备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设施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省通信 | — | 2013-09-07 | |
| 武汉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强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完善城市旅游综合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业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将旅游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旅游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将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13-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