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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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市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各级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在经济和社会管理领域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公开发布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 | 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13-08-25 | |
| 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的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建立由政府主导、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的税收保障协调机制,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税收保障工作,日常事务由税务机关负责,所需经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予以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税收协助工作机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协助工作的指导。 县级 | — | 2013-09-04 | |
| 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归集、划拨和使用管理,保证轨道交通项目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进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运营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市域快速铁路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和铁路、铁路口岸及其配套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是指从本市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专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资金。 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全部作为市人民政府对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资金投入。 轨道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13-08-20 | |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省人民政府印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黔府发〔2013〕6号)的有关要求,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实施机关要将工作重点转移到依法监管上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附件: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项) 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项) 序号 项目名称 | — | 2013-08-15 | |
| 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保护和管理,规范大运河遗产利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保护、管理、利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是指与京杭大运河(以下简称大运河)相关的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环境景观,以及近代以来兴建的、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水工设施。 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的体制,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的原则。 鼓励公民、法人和 | — | 2013-08-14 | |
| 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严格烟花爆竹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为举行大型庆祝、庆典活动而燃放烟花焰火晚会外,其他所有在特区内的单位或个人不准在特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举办的烟花焰火晚会,主办单位应当将燃放方案(含燃放地点、品名、数量、四周环境和安保措施)报市公安机关许可后,方准燃放。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自行制造、仿制各种类型的烟花、爆竹,也不得擅自从外地将烟花、爆竹运进特区。 属烟花焰火晚会需要或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13-09-03 | |
|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三项规章的决定》已经市政府五届九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市长许勤2013年9月3日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2005年9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四届九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8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九十次常务会议修正) 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市)生态保护,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危及城市生态系统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基本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13-09-03 | |
| 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 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 为加强供热管理,合理利用能源,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由供热单位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中水供热、地热等方式所产生的热水、蒸汽等热源,通过管网及其他设施向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的热能或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本办 | 唐山市人民政府 | 2013-08-26 | |
| 徐州市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 为了预防和依法处理医患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医患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和患方之间因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协调机构,协调解决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患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患纠纷的人民调 | 徐州市人民政府 | 2013-08-19 | |
| 云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保证计量数据真实准确,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用能和排污计量活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用能和排污计量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先进的用能和排污计量检测技术和管理方法。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 | — | 2013-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