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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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城镇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镇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障供用水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是指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取水后直接向用户提供生活用水,或者通过储存、加压或者净化处理后向用户提供生活用水的供水形式。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储水设施、加压设备、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管 | 福州市人民政府 | 2013-06-25 | |
| 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为了预防和查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行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等构成。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违法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分工承担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职 | 福州市人民政府 | 2013-06-10 | |
| 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管理,保障综合保税区的建设和发展,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的批复》以及国务院有关综合保税区规划调整文件的规定执行。 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的建设与发展应当坚持体制创新、先行先试、精简高效、功能完善、环境优化、高度开放的原则。 保税区应当发挥面向东盟、服务内地的作用,连接国内外两个市场,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引进现代生产型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完善对外开放口岸、保税物流、保 | — | 2013-06-19 | |
| 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 试行 )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教育、商务、交通、公安及其交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13-06-13 | |
|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调整搁置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中共海口市委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市政府全面清理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不含垂直管理单位)。经研究,决定保留行政许可事项15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7项,搁置行政许可事项53项,搁置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5项,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39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7项,现予公布。之前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与本次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有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准。各部门 | 海口市人民政府 | 2013-06-09 | |
|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调解、仲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适用本办法。 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裁决,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调解、乡镇(街道)调解、行业调解、人 | — | 2013-06-06 | |
| 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活禽交易市场秩序,预防和控制禽流感等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公众健康和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活禽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 (部门职责)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活禽交易市场的行业管理;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活禽交易市场的行业管理。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活禽交易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 | — | 2013-06-19 | |
| 四川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保养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以及消防产品维修保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应当落实消防产品监督抽查经费。 消防产品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查单位 | — | 2013-06-04 | |
| 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活动中的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 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理、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13-06-04 | |
| 武汉市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规定 为加强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39号令)、《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第196号令)、《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和《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加强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13-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