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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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大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目的依据)为加强成都市大遗址(以下简称市大遗址)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遗址名录)市大遗址为国家大遗址保护成都片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宝墩遗址、古城遗址、鱼凫村遗址、芒城遗址、双河遗址、紫竹遗址、盐店古城遗址、高山城址、成都十二桥遗址、金沙遗址、怀安军遗址、云顶山遗址、成都水井街酒坊遗址、成都古蜀船棺合葬墓、王建墓、朱悦熑墓、孟知祥墓、明蜀王陵、黄龙溪明代墓群、青羊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13-03-29 | |
| 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 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 (试行) (2013年3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公布 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标体系。 本指标体系共设8项一级指标,40项二级指标,108项三级指标;8项一级指标的总分值为100分;各项二级指标、三级指标的具体分值,由考评主体按照政府与部门分开、区分部门类别的原则,结 | — | 2013-04-12 | |
| 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 为了规范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及时、有效搜寻救助海上遇险人员,保障人命安全和海洋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搜寻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海域污染的有关活动。 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海上搜寻救助力量的组织遵循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实行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自救与互救相结合,军队力量与地方力量相结合的方针。 海上搜寻救助的范围是: (一) | — | 2013-04-03 | |
| 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为了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实施的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行为而引发的争议。 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公平合理、及时便民、依法处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 | — | 2013-04-09 | |
| 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特种自行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道路通行管理,根据道路交通状况依法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 — | 2013-03-29 | |
| 南京市玄武湖周边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2013年4月9日南京市政府令第293号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综合管理,维护玄武湖周边地区的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玄武湖周边地区(以下称本地区),其范围包括:东面自龙蟠路以东,北面自龙蟠路至沪宁铁路、中央门立交桥(含南京火车站北广场、小红山客运站),西面自明城墙至中央路(含神策门公园),南面自明城墙至北京东路。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本地区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本地区的综合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地区的综合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13-04-09 | |
|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为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移民安置实行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将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主管机构(以下简称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省发展改革(能源)、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文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 — | 2013-04-09 | |
| 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 为有效抗御并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抗震设防区的建设工程以及非抗震设防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及重要公共建筑。 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抗震设防要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抗震设防。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交通运输、 | — | 2013-04-03 | |
| 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 为了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保护,充分发挥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工作。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和区县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市管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和区县管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的相关工作。 市城市道路管 | — | 2013-04-08 | |
| 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为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本市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开办单位、建设工地建设单位、拆迁工地施工单位、居民住户(以下统称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在按照本办法划定的“门前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13-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