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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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为了规范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维护抚恤优待对象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具有本市户籍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优待,适用本办法。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军人抚恤优待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军人抚恤优待的日常管理工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卫生、交通运输、教育等有关行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12-05-27 | |
| 杭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设施以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水运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市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排筏、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以下简称所有人和经营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杭州市交通管理局是本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市、县(市)海事管理机构是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实施本规定。县(市)交通局负责监督、协调当地海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2012-05-18 | |
| 拉萨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守信原则。房屋租赁管理应当遵循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市场、出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经纪的行业管理。公安机关负责 | 拉萨市人民政府 | 2012-05-30 | |
| 拉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治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旅馆包括各种宾馆、家庭旅馆及提供住宿服务的饭店、招待所、客货栈、洗浴场所和其他经营场所。 公安机关是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旅游、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旅馆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治安管理工作。 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对经 | 拉萨市人民政府 | 2012-05-31 | |
|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许勤2012年5月28日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五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管理、工期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12-05-28 | |
| 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以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下的行政分工责任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 | — | 2012-05-24 | |
| 天津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为加强本市高速公路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市市政工程局是本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 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称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监督管理,其设置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养护、维修、收费、设施保护和路政管理。 凡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乘车人及在高速公路内作业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 — | 2012-05-21 | |
| 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 为了严格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及相关违法行为实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适用本规定。 本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应当遵循政府领导、企业自律、联合执法、综合治理的原则。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疆保税港区、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下同)负责统一组织本区域内的治超工作,落实、完善治超联合执法机制,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严禁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车货总量55 | — | 2012-05-21 | |
| 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促进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编制、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监督管理、宣传培训、信息服务、表彰奖励和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工作。 县 | — | 2012-06-01 | |
|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 为构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内的商事登记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商事主体资格,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行为。商事主体是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横琴新区的商事登记机关。 申请人申请商事登记,应当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一并出具书面承诺书,声明申请材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2012-05-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