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办法 为了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繁荣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具有百年以上历史,技艺精湛,有完整的工艺流程,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省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没有百年以上历史,但是在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基础上创新发展,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也可视为传统工艺美术。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 | — | 2011-05-18 | |
| 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工业园区实际,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自1997年3月16日起施行的《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24号令)适用至2011年6月30日止。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及时制定相应的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办法和配套实施细则。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制定管理办法和配套实施细则时,应当充分考虑园区公积金制度参保人员的切实利益,做好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11-05-18 | |
| 广东省县镇事权改革若干规定(试行) 为了推动县镇事权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佛山市顺德区综合改革试验工作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县镇事权改革,扩大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县镇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规范和监督其职权行使,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管理职权,主要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权。 县镇事权改革应当坚持科学发展、 | — | 2011-05-12 | |
| 河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为规范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发挥地方志在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方志,是指省、省辖市、县(市、区)编纂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作机 | — | 2011-05-12 | |
| 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 为了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机关提供公共服务,以及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提供服务,适用本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提供公共服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服务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服务应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理公共需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政府服务活动,对政府服务提 | — | 2011-05-12 | |
|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建设项目投资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有关税费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等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 | — | 2011-05-18 | |
| 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 为了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客运活动秩序,保障运营安全,维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安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车、电动公交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交通工具和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客运活动。 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优 | — | 2011-05-06 | |
| 长春市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活动,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的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统称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件规定进行的建设活动。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件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本市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11-05-12 | |
| 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为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机动车停车需求,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住宅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为停放机动车依法统一施划的停车场所。 公安机关交 | 长沙市人民政府 | 2011-05-12 | |
| 长沙市节约能源办法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节能工作应当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坚持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技术推进、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并加强能源 | 长沙市人民政府 | 2011-05-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