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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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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重庆市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人工影响天气
2011-03-02
福州市地方税收保障实施办法
为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方税收保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税收保障,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税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根据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督、支持、协助以及奖惩等措施的总称。本办法所称的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地方税收保障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政府主导、税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1-03-15
甘肃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维护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视频信息记录的系统。 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维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则。 建设、应用和维护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2011-03-01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
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就业促进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定和落实扶持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受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
2011-03-09
南昌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拖拉机驾驶员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及相关理论知识或者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提供有偿培训服务的活动。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监
南昌市人民政府2011-03-05
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直属、外省市驻自治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符合下列条件的残疾人: (一)自治区常住人口; (二)在法定的就业年龄范围内; (三)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要求; (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
2011-03-17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控制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事件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共场所分为甲类场所和乙类场所。 甲类场所包括: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乙类场
2011-03-15
苏州市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为规范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维护老年人及民办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养老机构的设立、服务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民办养老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的机构。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的设立及管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财政、公安、卫生、人社、住建、国土资源、物价、税务、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1-03-16
唐山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细则
唐山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细则 为保证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贯彻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以及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享受抚恤优待的其他人员,是本细则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
唐山市人民政府2011-03-01
徐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和城市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徐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及其档案信息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军事专用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油”、电力、热力、消防、通信、照明、网络、广播电视等各类管线(含附属设施)、管线共同沟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 市规划、城乡建设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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