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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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为推动本市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以及本市驻外省(市)的公共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 | — | 2010-12-22 | |
| 抚顺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为保障居住建筑的日照卫生环境,科学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居民住宅(以下简称住宅,含学生宿舍)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简称长日照建筑)。 居住建筑间距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日照标准。 居住建筑间距应当符合本规定,同时应符合消防、 | 抚顺市人民政府 | 2010-12-23 | |
| 贵州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移交、管理、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城乡建设档案实行城市、县人民政府属地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 — | 2010-12-22 | |
|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船长不足10米的乡镇自用船舶的建造、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镇自用船舶,是指农民或者居住于乡镇的其他人员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运输船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村(居 | — | 2010-12-22 | |
| 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建设市容整洁、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现代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是指:(一)利用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设置的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广告牌、实物广告模型、各类宣传板(栏)、标语、彩旗、布幅、彩虹门等;(二)利用空飘物、漂浮物、交通工具等设置的广告及散发印刷品广告;(三)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代表 | 吉林市人民政府 | 2010-12-22 | |
| 吉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以下简称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单位和个人进行装饰装修、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产生的废土、废料等废弃物。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市、区市容管理部门是建筑垃圾及炉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市政公用、城管执法、规划、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 | 吉林市人民政府 | 2010-12-22 | |
| 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以下简称环卫设施)是指供市民使用的环卫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工作所需要的环卫工程设施、基地、工作场所等。 本市环卫设施规划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编制,经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设置环卫设施的用地,应列入城市规划土地的用地指标。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市区、县属镇以及非建制镇的工业区。 本规定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 | — | 2010-12-20 | |
|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和其他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转让。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将其依法拥有的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的房地产权利人,是指合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管理部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 | — | 2010-12-20 | |
| 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 (目的) 为了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以企业职工出资为主或者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构成企业法人财产,合作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 (企业的权利义务) 股份合作制企业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企业章程) 设立股份合 | — | 2010-12-20 | |
| 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2010-12-2216:43:17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受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201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