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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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活动,维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质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定义)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政府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授权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城市基础设施,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活动。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下列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可以实施特许经营: (一)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 — | 2010-12-20 | |
| 上海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 (目的与依据) 为了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租赁活动。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建设用地的批准权限,将国有土地以一定年限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作为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管理部门)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国有土地租赁的管理工作。 (租赁的范围) 除商品 | — | 2010-12-20 | |
|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海塘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海塘,是指长江口、东海和杭州湾沿岸以及岛屿四周修筑的堤防(含堤防构筑物,下同)及其护滩、保岸、促淤工程。 有随塘河的堤防保护范围为堤身、堤外坡脚外侧20米滩地和堤内坡脚至随塘河边缘的护堤地;无随塘河的堤防保护范围为堤身、堤外坡脚外侧20米滩地和堤内坡脚外侧20米护堤地;护滩、保岸、促淤工程的范围 | — | 2010-12-20 | |
| 上海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和国家经委《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所称的技术改进,是指对机器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改进和革新。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是: (一)工业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的提高,产品结构的改进,生物品种的改良和发展,新产品的开发; (二)更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原材料,以及利用自然条件; (三)生产工艺和试验、检验方法,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安全技术,医疗、 | — | 2010-12-20 | |
| 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黄浦江防汛墙的保护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定义) 本办法所称黄浦江防汛墙,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黄浦江沿岸建设的、具有挡洪防潮能力的城市堤防设施,包括护坡、桩基、墙身、底板、承台及抢险通道等。 (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 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是指黄浦江干流浦西吴淞口至西河泾、浦东吴淞口至闸港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之间的防汛墙及其墙体外缘水域侧5米、陆域侧10米范围内的全部区 | — | 2010-12-20 | |
| 上海市基本农田保护的若干规定 (制定目的和依据)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主管部门)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和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按照本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工作。 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和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工作。 (市辖国有农场的基本农田保护) 市辖国有农场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由市规划国土资 | — | 2010-12-20 | |
| 上海市露天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使易燃可燃物资免遭火灾危害,保障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法规,结合本市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新建、扩建、改建和原有的棉花、毛麻、纸张、布匹、百货、化纤、稻草、芦苇、木材(板材)、粮食等易燃可燃货物的露天仓库(以下简称露天仓库)。 原有的露天仓库,凡不符合本规定的,应限期改进,到期不改进或者无法改进的,应予停止使用。 本规定由建设、设计和负责管理露天仓库的单位贯彻实施,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检查监督。 露天仓库应设在水源充足、交通方便、通讯条件较好、消防车能够驶到的地方。 露 | — | 2010-12-20 | |
| 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旅行社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服务等相关旅游业务的企业。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旅行社的设立、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管理部门)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旅行社的管理。 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 | — | 2010-12-20 | |
| 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目的) 为了加强铁路上海站地区的综合管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地区范围) 本规定所称铁路上海站地区(以下称地区),是指东起大统路西侧人行道,西至恒丰路东侧人行道(含恒丰路立交桥桥洞),南起天目西路北侧人行道,北至中兴路南侧人行道范围内的公共区域(包括铁路上海站站前广场)。 (适用对象) 凡进入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地区内的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下同),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综合管理机关) 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地区管委会)负责审议地区综合管理的总体方案,研究、部署地 | — | 2010-12-20 | |
| 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长兴岛的开发、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展方向) 长兴岛开发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贯彻重点产业、基础设施、城镇建设、社会配套和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以建成世界先进的海洋装备岛、上海的生态水源岛和独具特色的景观旅游岛为目标。 (管理机关) 市政府设立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及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办”)。 管委会负责统筹研究长兴岛开发建设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协调组 | — | 2010-12-20 |